关于苏州工业园区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02-12-30 10:04 时间: 2002-12-30 09:16 | 来源: 本站 园区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 18号),落实《苏州工业园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01]6号),进一步推动园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壮大,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园区经批准组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苏州软件园,并设立集成电路研究设计中心,争取成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苏州产业化基地。 第二条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可享受国家、江苏省及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园区财政每年按可用财力的3%设立科技发展资金,其中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软件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高级软件研发人才的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国际资质认证所需费用的补助。 第五条园区创业投资公司、中小企业创业担保公司要加大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投融资及担保力度。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不低于经认定的入园软件企业数的10%,并积极参与企业改制上市。 第六条允许海外留学、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或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软件企业。软件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价部分可不作资产评估。软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可为3万元。 第七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新创办软件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又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根据企业当年实现并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园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补助,之后五年减半补助。 第九条省级软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园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在2005年以前,由园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凡在园区内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2005年底前,用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区内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根据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园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十三条凡在园区软件企业工作的高级软件研发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满5年时,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在其购房时财政给予一次性返回补贴。 第十四条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予以50%的补贴。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设计软件技术、软件产品的费用,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对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第十六条对取得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匹配。 第十七条软件企业可享受办公、生产用房租赁优惠价。在2005年以前,凡进入国际科技园的软件企业租用研发办公用房的,可按一定标准获得最多不超过两年的优惠。在2005年以前,从国际科技园毕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软件企业租用园区自有房产作为生产办公自用房的,自租用之日起二年内,可按市场价格五折优惠。 第十八条进入国际科技园的软件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可优惠使用园内网络设施,并在一定数据流量内免费。软件企业可优惠使用园内的软件测试平台测试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优惠使用园内的集成电路设计平台设计产品。 第十九条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第二十条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园区主管部门批准,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对软件企业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迁入户籍不受限制,其子女可在园区入学入托。 第二十二条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可优先考虑由区内软件企业承担。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企业均需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园区科技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