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制度,攻守两方各有一串反向动作。先选身份,再看你这边的动作链、时限与前置文件。
选完即出结论,不需要填企业名称、不需要提交任何资料。全部计算在本机浏览器里完成。
三态含义:已具备=按你的选择这一项已经满足;需补办=必须准备或先行核对;不适用=当前情形下不需要这一项。
按你选的场景展开。每一格都标了依据条号,制度期限与统计口径分开标注,不混用。
同一件事,在攻守两方眼里是两套动作。把两列并排放在一起,方便预判对方的下一步。这张表与你的选择无关,是完整清单。
| 制度要素 | 攻方(权利人 / 投诉方) | 守方(被投诉方 / 被控方) | 依据 |
|---|
把五个场景拉齐看一遍:谁先启动、对方最短有多少回应时间、这边最硬的时限是哪一条。
| 场景 | 谁先启动 | 守方最短回应 | 攻方关键时限 | 硬前置 |
|---|
口径与依据来源:《专利法》(2020 年修订)第 64、66、72、73、74 条;《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 62、63 条;《电子商务法》第 41~45、84 条;GB/T 39550—2020《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 年第 1 号令);《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苏知规〔2024〕2 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183 号,2018 年经国务院令第 240 号修正)及其实施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8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 号)与法释〔2016〕1 号。
本页不做什么:不判断个案输赢、不评估胜败概率、不测算赔偿金额、不承诺任何维权结果、不代替平台、海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结论。评价报告、备案、裁决与扣留均为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事项,本页不代为办理、不代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提供任何「渠道」。
关于期限:本页所有期限均标注了出处条号。凡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定的,按原文标注;凡属统计平均值或行业观察的,另行标注口径,不与制度期限混用。期限的起算日、顺延、中止与不可抗力等情形,以官方文本和办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