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优惠只认一种合同:节能效益分享型。签成设备买卖或纯服务合同,两条优惠都挂不上。
- 增值税:技术符合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中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第四至第六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注意起算点是「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不是合同签订,也不是改造完工。
- 「节能服务公司」有硬门槛: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能单独提供诊断到培训的全链条服务。
一、先把商业模式卡住: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客户想节能改造,但不想(或没预算)先掏设备钱。节能服务公司垫资做诊断、设计、改造、运维,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按合同约定比例双方分享——这就是合同能源管理(EMC)。优惠政策的逻辑也在这里:鼓励把「卖设备」变成「卖节能量」,所以政策只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给优惠。
二、增值税:两条免征
服务免征: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相关的技术符合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且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货物暂免:依据财税〔2010〕110号,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改造中装到客户现场的设备,不再单独按货物销售计税。
三、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与条件清单
财税〔2010〕1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所称「符合条件」,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包括:具有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含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
| 条件 | 要求 | 常见踩坑 |
|---|---|---|
| 合同类型 | 节能效益分享型 | 签成设备买卖+安装服务,直接出局 |
| 技术标准 | 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 | 自创「类 EMC」合作模式,对不上通则 |
| 主体资格 | 独立法人、注册资金≥100万、全链条服务能力 | 用关联公司签合同、主体不对 |
| 起算时点 |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 误从签约年或完工年起算 |
四、期满后的资产怎么算
财税〔2010〕110号同时给了三条资产税务处理规则:用能企业按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当期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资产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办理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这三条把「设备最终归客户、钱分期收」的错配理顺了,合同里要按这个结构写。
提醒两件事:一是减半征收明确是「按25%法定税率减半」,如果企业同时还是高企(适用15%税率),两类优惠如何衔接、能否叠加,存在实务差异,建议在汇算清缴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要想当然;二是 EMC 项目本身往往是节能技改,技改线的备案、纳统与奖补通道是另一条线,可对照技改专栏的项目备案与凭证留痕要求一起盘。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本文为口径梳理,具体适用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