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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 新每创科技服务团队

研发费用的第四套口径:统计口径 107-2 表

研发费用其实有四套口径:会计、高企认定、加计扣除、统计。前三套站内都讲过,第四套最特殊——它的填报依据官方写得很明确:企业会计账中的研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支出辅助账;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助账或随意自建的辅助账都不能作为填报依据"。这一条解释了为什么很多企业的统计研发费用远低于高企口径。

先说结论:研发费用有四套口径,它们之间数字不一样是正常的;真正会出事的是"用错口径"。

绝大多数企业只熟悉其中的两套——做高企时用一套,报加计扣除时用另一套。而统计报表用的是第四套,它有自己的填报依据、自己的限额、自己的算法。搞混的代价是:你填的数在统计这一侧可能根本不被认。

一、四套口径对照

口径主要依据用来干什么"其他费用"上限委托外部研发怎么算
会计口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记账无硬性比例按实际发生额
高企认定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判断资格、算占比一般 ≤20%按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境内外一致)
加计扣除口径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算税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 10% ÷ (1−10%)加计扣除时按发生费用的 80% 作为基数;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统计口径
(107-2 表)
《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报数按报表科目填报,一般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合计的 10%单列"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R&D 经费时按"谁使用谁统计"原则处理,会予以剔除

注意第三列。四套口径的差异不是"谁算错了",而是它们要回答的问题根本不同:会计口径要如实反映支出;高企口径要判断一个企业够不够"高新";加计扣除口径要确定税基;统计口径要汇总出全国的研发投入总量,所以它必须防止重复计算、必须可横向比较。目标不同,规则必然不同。

二、统计口径最特殊的一点:它的填报依据排除了什么

这是全文最重要的一段。统计报表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填报依据,官方表述是:

「该指标应与企业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支出辅助账中研究开发费用对应。」(107-2 表指标解释)

紧接着,多地在填报培训中把"什么不能作为依据"讲得更直白。例如湖南省统计局在研发统计科普中明确写道: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助账或随意自建的辅助账都不能作为填报依据。」

江西统计部门的研发报表填报要点中,同样列出一条注意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料不作为填报依据。」

🔴 这一条要反复读三遍:你是高企,你手上那份做得很规范的高企研发费用辅助账,不能直接拿来填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认定的是两种东西——会计账里的研发会计科目,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前者属于财务体系,后者属于税务体系,都不包含"为高企认定专门做的那套辅助账"。

这一条同时解释了一个很常见的困惑:为什么很多企业的统计研发费用会明显低于高企口径的研发费用?通常不是企业报错了,而是两个数本来就不是同一套规则算出来的——一个按高企指引归集,一个按会计科目或税务辅助账归集。

三、八项构成:名字很像,但不是同一件事

统计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同样由八项构成,名称与高企指引高度相似: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 设计费用
  6.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单列)
  8. 其他费用

"名字像"不等于"算法一样"。同一个科目名,在四套口径下的归集范围、限额、是否剔除,规则都不同。所以正确的做法不是"把高企那张明细表换个表头照抄",而是回到会计账或税务辅助账,按统计口径的要求重新取数

四、四个高频错误

错误一:拿高企辅助账填统计报表

见上一节。这是最高频、也最容易发生的一个——因为企业通常只有在准备高企时才会认真做一套研发费用台账。

错误二:研发人员按"报告期末人数"填

统计口径的"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是时期指标,不是期末人数,也不是平均人数。官方口径的含义是:只要其薪酬在当年研发会计科目或税务研发支出辅助账的"人员人工费"子科目里出现过,就应当统计。

换句话说:当年离职的研发人员也要算进去,参加了几个月研发的人也算进去。按照填报培训里的说法,这个指标"不能直接照抄报告期末的人数"。

错误三:"其他费用"占比过高

统计口径下,"其他费用"一般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合计的 10%。如果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里,其他费用占比明显偏高(常见原因是研发费用没有细分,一股脑合并到这一栏),在数据审核环节会被提示。

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值得单独记一下:同样是"其他费用",高企口径的上限一般是 20%,统计口径一般不超过 10%,加计扣除口径是"五项费用之和 × 10% ÷ (1−10%)"。三个数字都不一样,因为三个口径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做哪个口径,就用哪个口径的规则,不要交叉套用。

错误四:把"当年形成的研发固定资产"填成存量或净值

这一栏填的是当年形成、当年入账的仪器设备原价——不是历年累计的存量价值,不是净值。如果企业的研发设备和生产设备共用,还需要按合理方法分摊(仪器设备一般按使用时间,建筑物一般按使用面积)。

五、还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填报细节

  • 研发机构要"四项齐全"才算数。期末机构数、机构人员、机构经费、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这四个指标必须全部有数据,才视为企业有研发机构。只填其中一两项,等于没有。
  • 专利申请数填的是"当年申请并被受理"的数量,不是当年获得授权的数量。这一栏经常被填反,把"授权数"填成了"申请数"。

六、国家统计局自己怎么看这些差异

口径差异不是秘密,也不是哪一方的疏忽。国家统计局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曾明确表示:

「统计上的研发经费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三者之间在口径上确实存在一定差异。」

答复中给出的原因有两条:一是职能定位和目标不同——统计要从宏观层面反映全国研发投入总量、做国际比较;政策要从微观层面规范企业享受优惠的执行标准。二是适用规范不同——统计依据的是《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政策依据的是加计扣除相关通知与高企认定管理办法。

答复里还给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例子:对于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费用,统计上为避免重复计算,根据"谁使用谁统计"的原则只在受托方统计;税收上则规定只在委托方加计扣除。

七、企业该怎么做

三件事:① 建立"按口径取数"的习惯——不要一套数打天下,报哪个口径就按哪个口径的依据重新取;② 保留原始依据——统计口径认的是会计科目和税务辅助账,那就把这两条路径的资料归档好;③ 差异不藏、写清楚——不同口径之间有差异是正常的,问题从来不是"有差异",而是"有差异且说不清"。

研发费用只是整张网里的一格。把它放回全局、看它在其他申报场景里被怎么引用,见8 个指标 × 10 个申报场景的引用矩阵。落到自己账上,研发费用结构体检器按高企八项科目核验构成与两个限额,统计口径对账器则把四个出处的数值并排算出差异幅度。

政策依据:国家统计局 107-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式与指标解释;《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一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建议的答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文中引用的填报培训口径来自各地统计机构公开发布的填报指南,具体填报要求以当地统计局当年通知为准。本文不构成申报建议。

常见问题

与本文主题相关
1 107-1 表和 107-2 表分别填什么?
107-1 表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主要分为两部分:属性指标(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开展形式、项目合作形式、项目技术经济目标、项目起始与完成日期、项目所处主要进展阶段等)和定量指标(项目研究开发人员、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项目经费支出、其中政府资金、其中委托外单位开展等)。107-2 表是《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填的是企业层面的汇总情况:研究开发人员合计及其构成、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及其八项构成、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期末研发机构相关指标、当年专利申请数等。建议的填报顺序是先填 107-1 项目表,再填 107-2 活动表,因为后者与前者的项目数据存在逻辑关系。
2 统计报表的研发费用,可以拿高企辅助账来填吗?
不可以。统计报表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填报依据有明确要求:应与企业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支出辅助账中研究开发费用对应。多地在填报培训中把「什么不能作为依据」讲得更直白,例如湖南省统计局的研发统计科普中写明:「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助账或随意自建的辅助账都不能作为填报依据。」江西统计部门的填报要点中也列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料不作为填报依据。」换句话说,统计口径认的是两条路径——会计账里的研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支出辅助账;为高企认定专门做的那套辅助账,不在其中。
3 为什么我们统计口径的研发费用比高企口径低很多?
这通常不是填错了,而是两个数本来就不是同一套规则算出来的。国家统计局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说过:「统计上的研发经费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三者之间在口径上确实存在一定差异。」原因有两条:一是职能定位和目标不同——统计要从宏观层面反映研发投入总量、做国际比较,政策要从微观层面规范企业享受优惠的执行标准;二是适用规范不同。差异是客观存在的,需要警惕的不是「有差异」,而是「用错口径」——比如直接拿高企的辅助账去填统计报表。
4 统计口径的「研究开发人员」按什么口径统计?能按期末人数填吗?
不能按期末人数填。统计口径的「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是时期指标,不是期末人数,也不是平均人数。它的含义是:该指标应与企业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支出辅助账中「人员人工费」子科目里涉及的全部人员对应。也就是说——当年离职的研发人员也要算进去,只参加了几个月研发的人也算进去,只要其薪酬在当年研发会计科目或税务研发支出辅助账的人员人工费里出现过。填报培训里通常会专门提醒:这一项「不能直接照抄报告期末的人数」。
5 统计报表里「其他费用」有没有上限?
有参考性上限。按统计填报审核口径,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合计的 10%。如果这一项占比明显偏高(常见原因是研发费用没有细分,把各种费用一股脑合并到这一栏),在数据审核环节会被提示。需要注意三个口径的数字不一样,不要交叉套用高企认定口径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加计扣除口径的限额算法是「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 10% ÷ (1−10%)」;统计口径一般是 10%。做哪个口径,就用哪个口径的规则。
6 「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填原价还是净值?
原价,而且是当年形成、当年入账的部分——不是历年累计的存量价值,也不是净值。这一栏经常出两种错误:① 把固定资产净额填进去;② 把以往年份形成的研发资产也算进来。此外还有一个容易漏的点:研究开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应按合理方法分摊后计入,仪器和设备一般按使用时间分摊,建筑物一般按使用面积分摊。只填研发专用设备、把共用设备完全排除,同样会造成数据不完整。
7 从业人员怎么统计?劳务派遣人员算在谁头上?
统计原则要分两种情况:一般从业人员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但不能简单理解为「谁直接交付了工资」,还要看谁确定了工资标准、谁核算了工资额、谁在财务账目上体现了工资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是例外,遵循「谁用工谁统计」——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都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部分人员。另外几个常见边界:从业人员是时点指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实习生不统计,但以赚钱为目的打工的在校学生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本单位因劳务外包使用的人员(如保安公司的保安、保洁公司的保洁)不统计,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是两回事。
8 工资总额包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吗?
不包含。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税前应发口径,它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但不包括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也不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此外还有一批常见的不计入项:离职补偿金、竞业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给在校实习生的补贴、实报实销的电话费和服装费、一次性人才引进补贴等。这也是为什么工资总额与财务上的「应付职工薪酬」不是同一个数
9 为什么不能直接从财务的「应付职工薪酬」取数?
因为两者在三个维度上都不同。① 口径不同:工资总额是「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而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得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及相关支出,后者还包含职工福利费、社保费(五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辞退福利等。工资总额只含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含单位缴纳部分。方向不同:工资总额对应相关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实发数),应付职工薪酬对应贷方发生额(计提数)。③ 时间不同:工资总额遵循「何时发何时统」——哪个月发放就统计在哪个月。把 6 月计提、7 月发放的工资统计在 6 月,是填报中的高频错误。所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一般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部分数据,需要人事和财务按统计口径共同核对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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