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20 日,《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 号)施行。同时废止的是 2007 年第 45 号令、2017 年第 75 号令,以及 2021 年第 411 号公告。
这几部文件名称高度近似,网上能搜到的解读也互相串用。但要记住一点:现行有效的只有 77 号令这一部,其余均已废止。
这部规定最值得读的地方在于:它没有停在「要诚实守信」的原则层面,而是把什么算非正常申请列成了八种情形,并配上了从程序到罚则的完整链条。下面逐条说。
一、先看底层逻辑:判断的不是「写得好不好」,而是「真不真」
三条规则其实是一条线:
- 《专利法》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 77 号令第二条: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这句「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是全篇的钥匙。非正常申请的核心不是「技术含量低」,而是「没有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哪怕技术方案本身写得像模像样,只要根源不是真实研发,就落在这条线上。
二、八种情形(第三条)
第三条原文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列为八项:
| 序号 | 情形 |
|---|---|
| (一) | 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
| (二) | 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
| (三) | 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
| (四) | 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
| (五) | 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 (六) | 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
| (七) | 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
| (八)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兜底条款) |
值得注意两处:第(三)项是随着 AI 工具普及才真正有威慑力的一条——「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被单独列举;第(八)项是兜底条款,意味着前面七项没有穷尽所有情形。
第四条则是把责任扩到代理环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三、被初步认定后会走什么程序(第五、六、七条)
这是实务中最需要提前知道的一段。
| 条文 | 发生什么 |
|---|---|
| 第五条 | 在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线索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启动专门审查程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
| 第六条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视为未提出 |
| 第七条 |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仍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请求;对不予批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程序里其实给了两次机会,但都在「指定期限内」。第一次是收到通知后主动撤回;第二次是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不答复的直接后果是「视为撤回」——注意这不是「再给一次机会」,而是程序性失效。所以收到核查通知后的第一件事不是争论对错,而是把期限和能拿出来的材料算清楚。
四、罚则与处理措施(第八、九、十条,另有细则与代理条例)
责任分两组,一组是行政处罚,一组是处理措施。
第一组: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专利权人: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诚实信用)、第八十八条(开放许可虚假材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专利代理机构:依《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代理机构来说,真正重的是后半句。10 万元罚款之上还有「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这是资格罚,不是罚款量级能比的。77 号令第四条也把边界划死了: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行为。
第二组:处理措施(第九条)
| 措施 | 要点 |
|---|---|
| (一)费用减缴 | 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多次实施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 |
| (二)信用公示 | 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 (三)失信名单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四)数量统计 | 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减相关专利申请数量 |
| (五)资助奖励 | 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
第十条补充了一句程序保障: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
顺便纠正一个网上流传的说法。有解读称「非正常申请会被禁止申请专利 3 年」——在 77 号令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文里找不到这个表述。原文能对上的后果是:五年内多次实施等情节严重的,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以及上表五项处理措施。「不予费减」和「禁止申请」是两回事,不要混用。
五、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扩展:向国外申请也适用(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原文:向国外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牟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把申请提到境外、走海外代理,并不能绕开这条线。
六、它和「加急资格」是直接挂钩的
这是很多企业没意识到的一层联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85 号,2026 年 9 月 1 日施行)里有两条直接指向诚信问题:
- 第十三条: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
- 第二十二条: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后一条就是常说的「一年禁入期」。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同时也约束专利代理机构。对靠优先审查抢市场窗口的企业、以及把「高效」当卖点的代理机构来说,这条的威慑力比罚款更直接——罚款是一次性的,禁入是持续一年的资格损失。
七、四个高危动作(可以对着自查)
- 把同一技术方案拆成一堆「微调版」分别申请——指向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明显相同」和第(四)项的「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
- 为凑数量用模板化、批量生成的内容申报——指向第(三)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
- 把关联主体的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异地提出——指向第(六)项;
- 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申请权,或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指向第(七)项。
八、真的收到核查通知了,怎么办
- 先核准「指定期限」的起止。不要用「我以为」判断时间,逾期就是视为撤回;
- 组织真实研发活动的证据链。立项文件、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样机与测试报告、参与人员与工时、费用归集——这是「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最直接的证明;
- 对「内容明显相同/简单组合」类质疑,逐件说明技术方案的实质区别。笼统否认没有说服力,最好是能指出每件的独立技术问题与解决手段;
- 认真评估是「陈述意见」还是「主动撤回」。有时候主动撤回并重新布局,比硬扛更划算——撤回的申请可以重新组织,被驳回则留下记录;
- 同步核查代理环节。代理合同、提交材料、代理师署名是否一致,避免连带触发代理机构的资格风险。
本文引用条文:《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 号,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布,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第二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85 号,2026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条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务院公报公布文本为准。本文不涉及对任何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非正常申请的判断,也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