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高企口径的「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对兼职与临时聘用人员都要求全年累计工作满 183 天。一个暑期实习生通常只有 60 到 90 天,卡在这条线下。
- 不满 183 天的实习生,既不能计入科技人员,也不能计入职工总数。这与"他确实在干活"是两件事。
- 加计扣除口径没有这条 183 天限制。同一批人,两套口径给出不同结论——这是这类问题最容易踩空的地方。
- 官方文本没有对「实习生」单列规定。实践中的处理要结合协议性质与主管机关口径,本文把能确定的和需要判断的分开写。
「我们招了几个实习生参与研发,这笔报酬能不能算进研发费用?」——这个问题问得很自然,但答案不在"能不能"上,而在两个前置判断:这个人在政策语言里属于哪一类,以及你问的是哪一套口径。
把这两个前置问题理清,剩下的就都是查条文。
一、先说结论:卡在 183 天
高企认定对人员有两条算术题: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0%,以及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达标。这两条题的分母和分子都指向同一批人,而"谁能被算进这批人"是有明确门槛的。
门槛就是 183 天。
一个标准暑期实习——7 月初到 8 月底,也就是六到九十天——达不到这条线。所以它不能被计入科技人员,也不能计入职工总数。这是条文直接给出的结论,不需要推导。
但要注意紧接着的第二个问题:做不了高企口径的"科技人员",不代表这笔钱在别的口径里也没位置。这一点后面单独讲。
二、先把三个身份分清
讨论实习生之前,先把三个容易混的身份摆开。它们对应的政策待遇完全不同。
实习生。通常是在校学生,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报酬多以实习津贴、劳务报酬的形式支付。
兼职与临时聘用人员。这是高企条文里明确列出的一类,与"在职人员"并列。区别在于: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而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劳务派遣人员。这一类在高企口径下不计入。这是主管部门答疑中明确的结论,因为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而不在用工企业。
实习和劳务派遣不是一回事
这两个之所以容易混,是因为某些实习确实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判断的关键不在"有没有第三方",而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的归属:
如果学生与企业直接签订实习协议,即使有学校或机构协助,用工关系仍在企业;如果学生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被派到企业工作,那就是劳务派遣。前者的口径参照"兼职/临时聘用人员"讨论,后者直接不计入。
这一处混淆的实际代价不小:把劳务派遣人员算进职工总数,等于把分母做大而分子没动,占比会莫名其妙地低;反过来把该算的漏掉,分子又会偏小。
三、183 天:高企的门槛,以及它为什么存在
这条天数不是随意定的。它的作用是把"真正在企业里工作的人"和"名义上挂在这里的人"分开。
如果没有这条线,企业可以通过短期挂名的方式同时做大科技人员数量与职工总数,两个数一起涨,占比看似没变,但实际研发能力并没有增加。设置 183 天——略多于半年——意味着一个人要在企业里跨越相当长的时间段,才被认为构成稳定的研发力量。
配套的还有统计方法:职工总数与科技人员数都按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取(月初数 + 月末数)÷ 2,全年月平均数取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 ÷ 12。这意味着人员数量不是一个时点的快照,而是一整年的平均状态。
如果企业的研发人员流动性很高、或者集中在某几个月进入,按这个算法算出来的数字会明显低于"我明明有这么多人"的直觉。这不是计算错误,而是口径本来就在考察稳定性。人员口径的完整逻辑在科技人员认定标准里有逐条拆解。
四、两条口径的差别
回到开头那个前置问题:你问的是哪一套口径。
高企认定口径对科技人员有 183 天要求,人员人工费用的对象是"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与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对研发人员没有 183 天的限制。它关注的是人员是否"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范围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这是一处明确的口径差异,在各地的政策对比材料中都会单列出来。
| 维度 | 高企认定口径 | 加计扣除口径 |
|---|---|---|
| 人员范围 | 企业科技人员(含在职、兼职、临时聘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研究、技术、辅助) |
| 累计工作时间 | 须满 183 天 | 无 183 天限制 |
| 外聘人员 | 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人员人工费用 |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计入 |
| 劳务派遣 | 不计入 | 按是否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判断 |
| 统计方式 | 按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 按实际发生额归集 |
这处差别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它意味着:同样一笔实习报酬,在加计扣除里的处理空间,可能比在高企认定里更大。
原因是两者的考察目标不同。高企认定要回答"这家企业有没有稳定的研发队伍",所以必须设一条稳定性门槛;加计扣除要回答"这笔钱是不是真的花在研发活动上了",所以关注的是支出的真实性与相关性,而不是人员的在职时长。
所以当有人问"实习生报酬能不能进研发费",正确的反问是:你说的是哪一套口径、用于哪个申报场景。两套口径下的答案不一样,混着说就一定会出错。
五、所以这笔钱该怎么处理
把能确定的和需要判断的分开说。
能确定的是两条。第一,不满 183 天的实习生,不能计入高企口径的科技人员,也不能计入职工总数。第二,不能为了凑人数,把不满 183 天的实习学生写进科技人员名单——人员的真实性是核查重点,人员名单还要与工时记录、薪酬发放、社保缴纳三处记录同时成立。
需要判断的是两类。其一,这笔报酬在具体口径下是否构成"外聘人员劳务费用",取决于协议性质、实际工作内容与费用凭证形式,个案差异较大,宜结合主管机关口径判断。其二,实习生的实际参与是否形成了可追溯的研发活动记录——工时表、任务单、参与的项目编号,这些是判断"相关性"的基础,缺了它们,讨论归集口径就没有意义。
另外提醒一句时间上的事:研发费用是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合计数,人员数据则按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统计。所以实习这件事如果要影响某一年的申报,需要提前至少一年安排,临时补是补不进的。研发费用归集的整体框架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篇。
把实习生这条线放回整个实习政策里看:企业侧能拿的钱见六笔钱总览,用人这条通道见就业见习基地,招人渠道见市级岗位征集与实习苏州计划。
一句话收尾:「实习生报酬能不能进研发费」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两个变量——天数够不够 183 天,以及问的是哪一套口径。天数决定他能不能被算作人,口径决定这笔钱能不能被算作费用。两个都答对了,问题才成立。
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条文的引用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对「实习生」这一具体身份,官方文本未单列规定,文中标注为"需要判断"的部分请结合协议性质与主管机关口径确认。本文不构成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