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里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这句话是对的,但它省略了中间最关键的三个字——先申请。省略这三个字,代价可能是一件专利的授权,或者一项专利的许可定价权。
这一篇只讲两个坑,两个都是不可逆的。
硬坑一:标准是公开出版物,会构成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对「现有技术」的定义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标准,尤其是有正式编号、公开发布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是典型的公开出版物——标准公开之后,你再去申请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同的专利,会因为缺乏新颖性而拿不到授权。
拿不到授权还算好的。更麻烦的是侥幸授权之后被打掉:即便审查阶段没有被引证到这篇标准,将来在无效宣告程序里,对手把这份标准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交,专利权同样会被宣告无效。这时候你已经为此付了申请费、代理费、年费,还有围绕它做的一整套布局。
那能不能靠「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补救?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这四项里没有「标准公开」。也就是说,无论标准是推荐性还是强制性、无论你是否是起草单位,标准公开这件事本身都不受这四项例外的保护。
构成公开的时点,不是标准发布那天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标准从起草到发布要经过多个阶段:初稿 → 征求意见稿 → 送审稿 → 报批稿 → 发布稿。其中「征求意见稿」是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管理规定还要求在征求意见稿封面上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
这意味着一件事:构成公开的时点不是「标准正式发布」,而是「征求意见稿挂出去的那一天」。如果你按「正式发布还有一年多」来安排专利申请,等征求意见稿公开时,新颖性的口子就已经关上了。
正确次序与时间安排
① 标准立项前或起草初期完成专利挖掘与申请,至少先拿到申请日;
② 拿到申请日之后,再推进标准起草,起草过程中新产生的技术方案,在提交给起草组之前先做一轮专利申请评估;
③ 如果标准起草已经开始、还没申请专利,先确认征求意见稿是否已经公开——没公开的话,这是最后的窗口;
④ 专利与标准的技术方案要有对应关系但不相同:标准写的是「技术要求」,专利保护的是「实现该要求的具体技术方案」,两者的表述粒度本来就不一样,这给了你布局空间。
如果你是被动的一方呢?也就是说,是别人把你的专利写进了标准(不是你主动推进的)。那新颖性不是问题——问题变成下面这条。
硬坑二:专利进标准,就要作 FRAND 承诺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对这件事有完整的规则链条。
第一步: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这意味着「顺手把公司其他专利也塞进标准」这种做法在规则上是不成立的,必须是实施标准所必需。
第二步: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必须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在三项中选一项:
| 选项 | 声明内容 | 后果 |
|---|---|---|
| 第一项 | 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 标准可以采用该专利条款,但专利权人放弃许可收入 |
| 第二项 | 同意在 FRAND 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 标准可以采用该专利条款,专利权人可收许可费,但要受 FRAND 约束 |
| 第三项 | 不同意按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许可 | 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该国家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标准会绕开你的专利 |
换句话说:想让你的专利进标准,就必须选第一项或第二项,也就是必须先承诺 FRAND。选第三项等于拒绝进标准。这个规则还延伸到后续环节:涉及专利的标准草案报批时,未获得许可声明的(强制标准除外)草案不予批准发布;标准发布后才发现涉及专利但没有声明的,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在限期内补声明,逾期未取得的可以暂停实施该标准;专利发生转让时,还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声明的约束——也就是说这个承诺跟着专利走,卖掉专利也甩不掉。
补充一条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特别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确有必要涉及、且专利权人拒绝作许可声明的,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与专利权人协商处置办法。涉及专利或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还要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依申请可以延长至 60 天。
FRAND 承诺到底限制了什么
这一条是很多企业在签字前没有认真想过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 FRAND 的法律效果有明确表述,要点是:
① 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 FRAND 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标准实施者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② 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实施标准不免除付费义务。
③ 许可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法院将按 FRAND 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等因素确定。
把这三条放在一起看,FRAND 的真实含义就清楚了:它保住的是「收得到钱」,让渡的是「说不让用就不让用」和「想收多少收多少」。你不能对不同的被许可人区别对待,也不能因为谈判不顺就主张禁令把对方赶出市场——定价权最终可能由法院按 FRAND 原则来确定。
2024 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进一步把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善意谈判三个环节的要求明确下来。所以进标准这件事,收益与约束是成对出现的:收益是「标准锚定」带来的确定性市场和许可收入,代价是许可谈判中的自由度。
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拆开看
现在回头看那九个字,每一步其实都有一个动作要点:
| 环节 | 要做的事 | 最需要警惕的 |
|---|---|---|
| 技术专利化 | 把关键技术方案转成权利要求,拿到申请日 | 只申请「能授权」的专利,不申请「能进标准」的专利——标准关心的是必要性与可实施性,不是权利的宽窄 |
| 专利标准化 | 在标准起草阶段完成专利信息披露,作出 FRAND 许可声明 | 顺序错了不可逆——标准公开的时点早于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一挂出去,新颖性的口子就关了 |
| 标准产业化 | 把标准地位转成许可收入、市场准入与产业联盟位置 | 拿到了标准地位却没换成订单。这一步靠的是许可策略与商业落地,不是标准本身 |
顺带说一个反过来的机会:标准起草是专利挖掘的富矿
前面讲的都是风险,这里讲一个收益。
标准起草过程会暴露大量技术方案——起草组为了确定指标怎么定、试验方法怎么做,会反复讨论技术路线的取舍。这些讨论本身就是专利挖掘的素材,而且往往是行业共性难题的解法,价值比企业内部自己琢磨的方向更高。
但要立一条规矩:起草组每次技术讨论之前,先把上一轮产生的方案做一轮专利申请评估。
因为起草组内的讨论虽然通常有保密义务约束,但一旦这些方案被写进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发布,就成了公开技术,再也申请不了了。建议把「专利申请评估」做成起草流程里的固定节点,而不是事后补。很多企业在这件事上是倒过来的:标准做完了,才想起来「当时讨论的那个方案挺有价值」——这时已经晚了。
下一步
判断自己现在站在六级路径的哪一级(L0 只执行强制性标准到 L5 主导国际标准),以及两个硬坑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发,用标准参与路径诊断器。
标准在科技项目里具体能加多少分,见参与标准制定在科技项目里能拿多少分;五类标准怎么分、代号怎么读,见五类标准全景;标准在招投标和融资里的真实权重,见标准在招投标和融资里值多少。
专利这一侧的配套工具:先判断该申请哪一类专利用专利类型选择指南;起草阶段的技术方案怎么整理成可申请的材料用技术交底书准备指南;高企的专利与知产衔接用高企认定知识产权评分指南。
口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2014-01-01 施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市场监管总局,2024);《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号)关于征求意见稿标注专利信息提示的规定。本文为法规条款解读,具体专利与标准的处理方案请结合技术方案本身另行评估,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