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部件不侵权」与「整机不侵权」是两件独立的事。专利权用尽豁免的是「使用」,而把整机做出来这个动作叫「制造」——制造从来不在用尽的清单里,而制造者是你。
- 用尽只覆盖「用」,不覆盖「造」。这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行为清单里最要紧的一处留白。
- 「修理」与「再造」是这条线上的一处分界。换一个同款正品件,一般仍算修理;把耗材填装、把一次性部件复原成新品,可能被认定为「再造」,那就是制造。
- 判据落在「通用件」与「专用件」上。通用件有大量非侵权用途,沿用尽不成立;专用件专为实施某件专利而生,若源头合法,把它组装成专利产品不视为侵权,《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131 条第(三)项讲的就是这件事。
- 这条规则是双刃的。你自己的专用件被别人买走、拿去组装同样的产品,也可能不侵权。
上一篇讲清了「买正品不需要再要许可」。但很多人的理解到此为止,于是得出一句很危险的话:「我买的都是正品,那我的整机总没问题了吧。」
这句话里藏着一个假设——整机的知识产权状态,可以由部件的采购正当性推导出来。这个假设不成立。
一、先看那个卡住很多人的场景
设想一种很常见的情形:某台设备由八个模块组成,其中两个是自研的核心模块,另外六个从市场上采购。整机卖得不错,忽然收到一封律师函,说这台设备落入了他的一项专利。
第一反应通常是去查那六个外购件——查完发现,每个都是正品,来源清清楚楚。这时候最容易得出的结论是「我们的采购没问题,所以整机也没问题」。
但这封律师函指向的,很可能根本不是那六个部件,而是「把这八个模块组成这台设备」这个动作。
为什么会这样:专利保护的是一套技术方案,而不是某一件商品。同一套方案可以体现为一个部件,也可以体现为一台整机。你买的每一个部件都不侵权,与「你造出来的整机有没有落入别人的专利」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前者的答案是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后者要回到侵权判定本身。
二、「制造」这一次,是你做的
回到条文。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豁免的行为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项,清单里没有「制造」。
这个留白是有意的。理由不难理解:专利权用尽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已经从这一次销售里拿到了回报。他卖出去的是一批实物,不是一张可以无限复制的技术许可。如果买一件正品就能合法地无限复制,专利制度就失去意义了。
| 你的动作 | 属于哪类行为 | 是否落在用尽范围内 |
|---|---|---|
| 把买来的部件装进整机、自用或卖出 | 使用 + 销售 | 是。在豁免清单里 |
| 把买来的部件作为样品,自己仿造一批 | 制造 | 否。用尽从未覆盖制造 |
| 把买来的部件按原设计图纸自产,只换供应商 | 制造 | 否。换供应商不改变行为性质 |
| 把买来的部件拆开分析,把方案写进新产品 | 使用 + 制造 | 否。方案本身没有随实物一并处分 |
有一处细节值得单独说:「制造」和「使用」的区分,看的是行为本身,不看你有没有改动。哪怕你把某个部件的结构微调一下再自产,它仍然是制造行为;反过来,你没做任何改动地把买来的部件装上去,它仍然是使用行为。
三、这条线上还有一处分界:修理,还是再造
实际业务里,比整机更常遇到的是一堆边界模糊的「维护性动作」。它们处在使用和制造之间:
| 动作 | 通常怎么看 | 为什么 |
|---|---|---|
| 部件坏了,换一个同款正品 | 一般视为修理,沿用尽 | 维持原产品的既有状态,没有产生新的专利产品 |
| 部件坏了,自己仿造一个换上 | 可能被视为制造 | 替换件是你造出来的 |
| 耗材用尽,填装后继续使用 | 需个案判断 | 若实质上复原了一项已用尽的产品,风险偏高 |
| 把一次性部件「修复」成新品再卖 | 倾向认定为再造 | 相当于用旧件为原料生产了一件新产品 |
(「修理 / 再造」的区分属行业解读与司法实务层,不是法条原文;具体认定需结合个案。)
一句好用的自测:你这个动作,是让原来的那件东西继续是原来那件东西,还是让世界上多了一件等价的新东西?前者偏修理,后者偏再造。
四、专用件与通用件:第 131 条第(三)项
现在回到最核心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把买来的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可以不视为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131 条第(三)项给出了这条规则: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该专利的部件、设备、材料之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者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请注意「专门用于实施该专利」这几个字。它把这条规则的作用范围,牢牢锁在专用件上。
| 你买的是 | 有非侵权用途吗 | 能不能随整机沿用尽 |
|---|---|---|
| 螺丝、电阻、标准连接器、通用传感器、标准电源 | 有,而且大量 | 不能。通用件不适用第 131 条第(三)项。整机专利要单独排查 |
| 为某台设备定制的专用模块、专用耗材、专用夹具 | 没有,它就是为了实施这件专利而生的 | 可以。源头合法时,把它组装成专利产品不视为侵权 |
| 通用件但被你改造成只服务于一个用途 | 需个案判断 | 要看是否实质上已成为专用件,且源头是否合法 |
五、这条判据是从哪来的
国内这条规则的两个前提,主要是从美国的一系列判例中提炼出来的,属行业解读层,这里列出来只是为了帮你理解判据的逻辑,不是把境外判决当作中国法的依据。
前提一:该部件体现了该组合专利的实质技术特征。也就是说,那件专利的新颖之处,恰恰落在这个部件上——拆掉它,整套方案就不成立。相关的早期判例可以追溯到 Univis Lens 案(1942),后续在 Cyrix 案(1994)等案件中延续。
前提二:该部件不具有任何「非侵权用途」。这是更硬的一条。Met-Coil 案(1986)、Elkay 案(1996)都强调,如果这个部件还有别的正当用途,那么把它卖出去,就不应该被视为对整件专利的授权。反过来说,它只能用来实施这件专利,才谈得上「随整机一起用尽」。
把两条合成一句话:一件东西如果能拿去做别的正当用途,法律就假定你没有授权买家拿它去做那件专利;只有当它除了做那件专利之外毫无用处时,卖它才等同于授权。
六、反过来也成立:你自己的专用件
这条规则是双刃的,这一点常被忽略。
如果你的产品有专利,而你把它里面的某个专用件卖给了客户——那么客户用这个专用件去组装同款产品,也可能不构成侵权。这不是漏洞,是用尽原则的直接推论:你的回报在卖那个专用件的时候已经拿到了。
想避免别人这样用,办法不在专利法里,而在合同与商业模式里:把专用件做成不能单独拆装的一体化模块、捆绑服务与耗材订阅、在合同中约定用途限制。但这些是合同层面的安排,不是用专利法堵住别人的路。
七、自检清单
- 整机的技术方案,在研发出第一版的时候有没有做过自由实施检索?还是只查过部件?
- 外购件里,哪些是通用件、哪些是专用件?在物料清单上标出来了吗?
- 专用件的供应商,能不能证明它的货源接得回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 公司有没有「以买来的件为样品自产」的情况?这一部分要单独评估。
- 售后环节的换件、填装、修复,分别落在「修理」还是「再造」的一侧?有没有留下标准动作?
结构层面上「看得见的物理结构」与「只能画出来的逻辑结构」怎么分,可以对照《物理结构与逻辑结构》;拆解时该用特点拆解还是结构拆解,可参考《四种拆解方法》。上一篇回答的「买正品要不要许可」见《正规渠道买来的部件,还要不要再找专利权人许可一次》。
下一篇换个方向:把专利法这一层暂时放下,看看用尽根本管不着的四样东西——技术秘密、软件与开源许可、出口管制、商标。
本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为准。文中「修理 / 再造」的区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131 条第(三)项以及相关境外判例,属行业解读与实务参考层,具体案件的适用请以现行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属实务建议层,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