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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 新每创科技服务团队

部件不侵权,整机不一定——通用件与专用件的分界线

「我买的都是正品,那我的整机总没问题了吧」——这句话里藏着一个很贵的假设。部件不侵权和整机不侵权,中间隔着「制造」这个动作,以及一条叫「专用件」的分界线。本文把这笔账算清:什么时候能随整机一起沿用尽,什么时候不能。

先给结论

  • 「部件不侵权」与「整机不侵权」是两件独立的事。专利权用尽豁免的是「使用」,而把整机做出来这个动作叫「制造」——制造从来不在用尽的清单里,而制造者是你。
  • 用尽只覆盖「用」,不覆盖「造」。这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行为清单里最要紧的一处留白。
  • 「修理」与「再造」是这条线上的一处分界。换一个同款正品件,一般仍算修理;把耗材填装、把一次性部件复原成新品,可能被认定为「再造」,那就是制造。
  • 判据落在「通用件」与「专用件」上。通用件有大量非侵权用途,沿用尽不成立;专用件专为实施某件专利而生,若源头合法,把它组装成专利产品不视为侵权,《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131 条第(三)项讲的就是这件事。
  • 这条规则是双刃的。你自己的专用件被别人买走、拿去组装同样的产品,也可能不侵权。

上一篇讲清了「买正品不需要再要许可」。但很多人的理解到此为止,于是得出一句很危险的话:「我买的都是正品,那我的整机总没问题了吧。」

这句话里藏着一个假设——整机的知识产权状态,可以由部件的采购正当性推导出来。这个假设不成立。

一、先看那个卡住很多人的场景

设想一种很常见的情形:某台设备由八个模块组成,其中两个是自研的核心模块,另外六个从市场上采购。整机卖得不错,忽然收到一封律师函,说这台设备落入了他的一项专利。

第一反应通常是去查那六个外购件——查完发现,每个都是正品,来源清清楚楚。这时候最容易得出的结论是「我们的采购没问题,所以整机也没问题」。

但这封律师函指向的,很可能根本不是那六个部件,而是「把这八个模块组成这台设备」这个动作。

为什么会这样:专利保护的是一套技术方案,而不是某一件商品。同一套方案可以体现为一个部件,也可以体现为一台整机。你买的每一个部件都不侵权,与「你造出来的整机有没有落入别人的专利」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前者的答案是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后者要回到侵权判定本身。

二、「制造」这一次,是你做的

回到条文。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豁免的行为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项,清单里没有「制造」。

这个留白是有意的。理由不难理解:专利权用尽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已经从这一次销售里拿到了回报。他卖出去的是一批实物,不是一张可以无限复制的技术许可。如果买一件正品就能合法地无限复制,专利制度就失去意义了。

你的动作属于哪类行为是否落在用尽范围内
把买来的部件装进整机、自用或卖出使用 + 销售是。在豁免清单里
把买来的部件作为样品,自己仿造一批制造否。用尽从未覆盖制造
把买来的部件按原设计图纸自产,只换供应商制造否。换供应商不改变行为性质
把买来的部件拆开分析,把方案写进新产品使用 + 制造否。方案本身没有随实物一并处分

有一处细节值得单独说:「制造」和「使用」的区分,看的是行为本身,不看你有没有改动。哪怕你把某个部件的结构微调一下再自产,它仍然是制造行为;反过来,你没做任何改动地把买来的部件装上去,它仍然是使用行为。

三、这条线上还有一处分界:修理,还是再造

实际业务里,比整机更常遇到的是一堆边界模糊的「维护性动作」。它们处在使用和制造之间:

动作通常怎么看为什么
部件坏了,换一个同款正品一般视为修理,沿用尽维持原产品的既有状态,没有产生新的专利产品
部件坏了,自己仿造一个换上可能被视为制造替换件是你造出来的
耗材用尽,填装后继续使用需个案判断若实质上复原了一项已用尽的产品,风险偏高
把一次性部件「修复」成新品再卖倾向认定为再造相当于用旧件为原料生产了一件新产品

(「修理 / 再造」的区分属行业解读与司法实务层,不是法条原文;具体认定需结合个案。)

一句好用的自测:你这个动作,是让原来的那件东西继续是原来那件东西,还是让世界上多了一件等价的新东西?前者偏修理,后者偏再造。

四、专用件与通用件:第 131 条第(三)项

现在回到最核心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把买来的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可以不视为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131 条第(三)项给出了这条规则: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该专利的部件、设备、材料之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者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请注意「专门用于实施该专利」这几个字。它把这条规则的作用范围,牢牢锁在专用件上。

你买的是有非侵权用途吗能不能随整机沿用尽
螺丝、电阻、标准连接器、通用传感器、标准电源有,而且大量不能。通用件不适用第 131 条第(三)项。整机专利要单独排查
为某台设备定制的专用模块、专用耗材、专用夹具没有,它就是为了实施这件专利而生的可以。源头合法时,把它组装成专利产品不视为侵权
通用件但被你改造成只服务于一个用途需个案判断要看是否实质上已成为专用件,且源头是否合法

五、这条判据是从哪来的

国内这条规则的两个前提,主要是从美国的一系列判例中提炼出来的,属行业解读层,这里列出来只是为了帮你理解判据的逻辑,不是把境外判决当作中国法的依据。

前提一:该部件体现了该组合专利的实质技术特征。也就是说,那件专利的新颖之处,恰恰落在这个部件上——拆掉它,整套方案就不成立。相关的早期判例可以追溯到 Univis Lens 案(1942),后续在 Cyrix 案(1994)等案件中延续。

前提二:该部件不具有任何「非侵权用途」。这是更硬的一条。Met-Coil 案(1986)、Elkay 案(1996)都强调,如果这个部件还有别的正当用途,那么把它卖出去,就不应该被视为对整件专利的授权。反过来说,它只能用来实施这件专利,才谈得上「随整机一起用尽」。

把两条合成一句话:一件东西如果能拿去做别的正当用途,法律就假定你没有授权买家拿它去做那件专利;只有当它除了做那件专利之外毫无用处时,卖它才等同于授权。

六、反过来也成立:你自己的专用件

这条规则是双刃的,这一点常被忽略。

如果你的产品有专利,而你把它里面的某个专用件卖给了客户——那么客户用这个专用件去组装同款产品,也可能不构成侵权。这不是漏洞,是用尽原则的直接推论:你的回报在卖那个专用件的时候已经拿到了。

想避免别人这样用,办法不在专利法里,而在合同与商业模式里:把专用件做成不能单独拆装的一体化模块、捆绑服务与耗材订阅、在合同中约定用途限制。但这些是合同层面的安排,不是用专利法堵住别人的路。

七、自检清单

  • 整机的技术方案,在研发出第一版的时候有没有做过自由实施检索?还是只查过部件?
  • 外购件里,哪些是通用件、哪些是专用件?在物料清单上标出来了吗?
  • 专用件的供应商,能不能证明它的货源接得回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 公司有没有「以买来的件为样品自产」的情况?这一部分要单独评估。
  • 售后环节的换件、填装、修复,分别落在「修理」还是「再造」的一侧?有没有留下标准动作?

结构层面上「看得见的物理结构」与「只能画出来的逻辑结构」怎么分,可以对照《物理结构与逻辑结构》;拆解时该用特点拆解还是结构拆解,可参考《四种拆解方法》。上一篇回答的「买正品要不要许可」见《正规渠道买来的部件,还要不要再找专利权人许可一次》。

下一篇换个方向:把专利法这一层暂时放下,看看用尽根本管不着的四样东西——技术秘密、软件与开源许可、出口管制、商标。

本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为准。文中「修理 / 再造」的区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131 条第(三)项以及相关境外判例,属行业解读与实务参考层,具体案件的适用请以现行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属实务建议层,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与本文主题相关
1 采购的部件不侵权,是不是意味着我组装出来的整机也不侵权?
不一定,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专利保护的是一套技术方案而不是某一件商品,同一套方案既可以体现为一个部件,也可以体现为一台整机。你那台整机的专利状态,取决于「把它做出来」这个动作有没有落入别人的专利——而制造者是你。常见的情形是:整机落入了第三方的一项整机或组合专利,这时你买的每一个部件都是正品也没用,因为侵权指向的是组装行为本身。所以只查部件、不查整机,是采购环节最典型的一处盲区。
2 什么是专用件?为什么专用件可以随整机沿用尽,通用件不行?
专用件是指专门用于实施某件专利的部件、设备或材料,它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正当用途;通用件则相反,市场上谁都买、有大量非侵权用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131 条第(三)项规定: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该专利的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者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背后的判据来自境外判例沿革——该部件要体现组合专利的实质技术特征,并且不具有任何非侵权用途。也就是说:一件东西能拿去做别的正当用途,法律就假定你没授权买家拿它去做那件专利;只有当它除了做那件专利之外毫无用处时,卖它才等同于授权。
3 专利权用尽能不能覆盖「制造」?我自己照着仿造一批算不算侵权?
不覆盖,仿造属于制造行为,会落入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豁免的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种行为,清单里没有制造,这是有意的留白——如果买一件正品就能合法地无限复制,专利制度就失去意义。判断的要点是看行为性质,不看有没有改动:把买来的部件按图纸自产、只换供应商,仍然是制造;把买来的部件不作改动地装进整机,属于使用。另有一处需要个案判断的边界是「修理」与「再造」:换一个同款正品件一般仍算修理,把耗材填装、把一次性部件复原成新品,可能被认定为再造。
4 什么是专利权用尽?为什么买正品之后就不必再要许可?
专利权用尽(也叫首次销售原则)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学理概括:专利权人的回报,在他第一次把产品合法卖出去的那一刻就已经拿到,此后这批实物上的专利利益即告用尽。逻辑落点在价格上——货物售价里已经包含了专利对价,所以你付钱买下的不只是实物,还有合法使用它的权利。需要分清的是:用尽的是这一件实物,不是这项专利。你买走一台具体的机器,没有买走这项技术,想自己再生产一批仍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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