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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渠道买来的部件,还要不要再找专利权人许可一次

一台设备拆开,几十上百个部件里,真正自己研发的常常只有几个核心模块,其余都是市场买来的。这些买来的东西上面要是压着别人的专利,还要不要再去签一份许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给了一个相当干脆的答案——但这份「免许可」的边界,比大多数人以为的窄。本文把它拆开。

先给结论

  • 不需要。从正规渠道买到的正品部件,你已经买到了它在「使用」这件事上的权利。《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人售出之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你付的那笔货款,法律上已经内含了这份对价。不是「付了钱所以他不好意思告我」,而是「付了钱所以这件事根本不构成侵权」。
  • 用尽的是「这一件」,不是「这项专利」。你买到的是这批实物上的使用权,不是这项技术的使用权。想自己再生产一批,那是另一件事。
  • 它是「不侵权」,不是「免赔」。这两个词差一个量级:前者对方无权要求你停止使用,后者你得停,只是不用赔钱。
  • 这份免许可只覆盖「用」,不覆盖「造」;只覆盖「部件」,不覆盖「整机」。这两条边界是下一篇的事。

一台设备拆开,里面几十上百个部件。真正自己研发的常常只有几个核心模块,其余是市场买来的:标准件、通用传感器、电源模块、控制板、结构件。这些年被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这些买来的东西,上面要是压着别人的专利,我还要不要再去签一份许可?」

这个问题听上去简单,但答案取决于你问的到底是哪件事。先问准,再回答。

一、先把问题问准:这里叠着三件事

「采购件有没有专利风险」这句话,里面其实叠着三层完全不同的担心。混在一起谈,必然答错。

你真正担心的要回答的法律问题答案在哪一层
我用这个买来的东西,本身算不算侵权专利权用尽——买正品之后还需不需要许可专利法。这一篇回答
我把它装进整机卖出去,算不算侵权制造与使用的区分、整机专利有没有被我落入专利法。另算一笔账
我拆开研究它、改一改再用,算不算侵权技术秘密、保密义务、软件许可、出口管制专利法之外,用尽管不着

这三件事的答案彼此独立。第一件「不需要许可」,不代表第二件和第三件也可以放心。这一篇只把第一件说透。

二、官方明文:第七十五条列了五项「不视为侵犯」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列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其中第(一)项,是讨论采购件时唯一需要看的那一条。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一句话里有三个信息点,逐段看。

第一,「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这是对源头的要求。只要源头正当——专利权人自己卖的,或者他授权的人卖的——后面的链条就断在这里。反过来说,如果东西来路不明,这一条用不上。

第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是被豁免掉的四种行为。请注意清单里没有「制造」。这不是立法疏漏,是有意的设计——后果在第三节。

第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五个字是整条的重量所在。它不是「可以不赔」,而是「这不算侵权」。用法律用语讲,它叫不侵权抗辩。

三、权利用尽:买断的是「这一件」

学理上,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通俗叫「权利用尽」,也叫「首次销售原则」。它的逻辑很直白:专利权人的回报,在他第一次把产品合法卖出去的那一刻,就已经拿到了。

这个逻辑落到价格上,就是那句常被引用的话:货物售价里已经内含了专利对价。你为这个部件付的钱,不是只买了一块铁和几个元件,也买了「可以合法使用它」这件事。

时点专利权人的状态你的状态
他造出来、挂价待售权利完整,可以禁止他人制造和使用此时你自己去造,会落入他的制造权
你付款、他交付这批实物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取得这批实物的使用权、销售权
你装进整机、卖出对这批实物已无主张属于「使用 + 销售」,在豁免清单内
你又仿造一批制造权从未用尽落入制造,不在豁免清单内

用一句话概括:用尽的是附着在那一件实物上的专利利益,不是专利权本身。你买走了一台具体的机器,没有买走这项技术。

四、三个最容易答错的追问

实务里,这一条常被记成三句似是而非的话。逐条对一下。

追问一:「我付过钱了,所以他告不了我。」

前半句对,因果错了。不是「因为付过钱所以他告不了」,而是「因为源头正当并且交易真实,所以这件事根本不构成侵权」。落到举证上,你要证明的是「我买的东西源头正当」,而不是「我花了多少钱」。

抗辩时法院看的不是你付款的金额,而是这笔交易能不能把货源接回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追问二:「买了一次,这项专利我就用尽了。」

错。用尽的是这一件实物的那一次销售,不是整项专利。所以:

  • 买 10 个部件,用尽的是这 10 个;第 11 个还得再买。
  • 买来当样品、照着仿造一批——那批是你「造」的,用尽完全够不着。
  • 把买来的部件拆开,把里面的技术方案搬进自己的新产品——技术方案本身没有随实物卖给你。

追问三:「既然不构成侵权,那就彻底没事了。」

也不对。专利法这一层放过去了,另外几层可能仍然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保密义务、软件许可条款、出口管制。这些是独立于专利的约束,用尽一点也覆盖不到。它们是本系列第三篇的主题。

一句话区分:专利法问的是「他能不能禁止你」;合同法问的是「你答应过他什么」。不能禁止 ≠ 不用守约。这两条线互不相干,必须分开看。

五、这份「免许可」的三条边界

边界覆盖到的覆盖不到的
行为边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仿造、复制生产都是另一回事
标物边界你实际买到的那一件及其同批这项专利本身。想自产自用,仍需许可
权利边界专利权。用尽只发生在专利这一层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与许可、商标、出口管制

还有一条行业解读层面的补充,不是中国法条原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Lexmark 案(2017)中确立了「专利权人一旦售出即用尽,明示的合同限制不能排除权利用尽」。在中国法下,用尽同样是强制性的,售后限制条款通常不能拿来对抗权利用尽的效力——但它在合同法上仍然可能构成违约。这是两条独立的路径。

六、落到操作:查什么、留什么

权利用尽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被控侵权人身上,也就是在你身上。所以「用不用得上」这件事,取决于你事前留了什么。

动作具体做什么解决什么问题
查对关键外购件做一次专利检索,确认上面有没有专利、属于谁、还在不在有效期内知道自己在哪一层的风险区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里列了可以免费用的检索渠道
留合同链 + 发票链 + 付款链,逐件对应,形成完整来源证明抗辩时能把货源接回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分把外购件与自研件在物料清单上分开标注出问题时能立刻看清哪一部分需要许可证、哪一部分不需要

这里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前提:先分清「采购」与「外协研发」。前者是买现成的实物,后者是把研发任务交出去,两者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完全不同。采购模式怎么拆,可参考《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四个模式看一遍》;部件之间的配套与替代关系,可参考《产品关系与使用场景》。

七、自检清单

  • 这台设备里外购件占比多少?核心模块与非核心模块分别列出来了吗?
  • 关键外购件,能不能提供从原厂到你手里的完整来源链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 有没有哪个外购件被你拿去做过「仿制」或「替代开发」?那一部分不在用尽的范围内。
  • 采购合同里有没有关于使用范围、转售区域、保密义务的约定?这是专利法之外的独立约束。
  • 外购件里有没有内嵌软件或固件?它们的许可条款你看过吗?

下一篇把这个边界往外推一层:部件不侵权,为什么整机不一定不侵权,以及「通用件」和「专用件」在权利用尽上的分界线在哪里。

本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为准;文中涉及的学理概括与境外判例属行业解读层,具体案件的适用请以现行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属实务建议层,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与本文主题相关
1 从正规渠道买来的零部件,还需要再向专利权人取得许可吗?
不需要。《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意味着你为这批实物支付的货款里,已经内含了使用它的专利对价,不必再单独签一份许可。但要注意三个限定:一是源头必须正当,来路不明的货用不上这一条;二是它只豁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种行为,不豁免制造;三是它用尽的是你买到的那一件实物,不是这项专利本身。
2 什么是专利权用尽?为什么买正品之后就不必再要许可?
专利权用尽(也叫首次销售原则)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学理概括:专利权人的回报,在他第一次把产品合法卖出去的那一刻就已经拿到,此后这批实物上的专利利益即告用尽。逻辑落点在价格上——货物售价里已经包含了专利对价,所以你付钱买下的不只是实物,还有合法使用它的权利。需要分清的是:用尽的是这一件实物,不是这项专利。你买走一台具体的机器,没有买走这项技术,想自己再生产一批仍需许可。
3 专利权用尽能不能覆盖「制造」?我自己照着仿造一批算不算侵权?
不覆盖,仿造属于制造行为,会落入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豁免的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种行为,清单里没有制造,这是有意的留白——如果买一件正品就能合法地无限复制,专利制度就失去意义。判断的要点是看行为性质,不看有没有改动:把买来的部件按图纸自产、只换供应商,仍然是制造;把买来的部件不作改动地装进整机,属于使用。另有一处需要个案判断的边界是「修理」与「再造」:换一个同款正品件一般仍算修理,把耗材填装、把一次性部件复原成新品,可能被认定为再造。
4 采购合同里约定的售后使用范围限制,能不能排除专利权用尽?
在专利法层面通常不能。这一层属行业解读与境外判例沿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Lexmark 案(2017)中确立了「专利权人一旦售出即用尽,明示的合同限制不能排除权利用尽」。在中国法下,用尽同样是强制性的,因此售后限制条款一般不能拿来对抗权利用尽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限制条款没有意义——它在合同法上仍然可能构成违约。这里的关键区分是:专利法问的是「他能不能禁止你」,合同法问的是「你答应过他什么」。不能禁止不等于不用守约,这两条请求权路径彼此独立,必须分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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