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不需要。从正规渠道买到的正品部件,你已经买到了它在「使用」这件事上的权利。《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人售出之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你付的那笔货款,法律上已经内含了这份对价。不是「付了钱所以他不好意思告我」,而是「付了钱所以这件事根本不构成侵权」。
- 用尽的是「这一件」,不是「这项专利」。你买到的是这批实物上的使用权,不是这项技术的使用权。想自己再生产一批,那是另一件事。
- 它是「不侵权」,不是「免赔」。这两个词差一个量级:前者对方无权要求你停止使用,后者你得停,只是不用赔钱。
- 这份免许可只覆盖「用」,不覆盖「造」;只覆盖「部件」,不覆盖「整机」。这两条边界是下一篇的事。
一台设备拆开,里面几十上百个部件。真正自己研发的常常只有几个核心模块,其余是市场买来的:标准件、通用传感器、电源模块、控制板、结构件。这些年被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这些买来的东西,上面要是压着别人的专利,我还要不要再去签一份许可?」
这个问题听上去简单,但答案取决于你问的到底是哪件事。先问准,再回答。
一、先把问题问准:这里叠着三件事
「采购件有没有专利风险」这句话,里面其实叠着三层完全不同的担心。混在一起谈,必然答错。
| 你真正担心的 | 要回答的法律问题 | 答案在哪一层 |
|---|---|---|
| 我用这个买来的东西,本身算不算侵权 | 专利权用尽——买正品之后还需不需要许可 | 专利法。这一篇回答 |
| 我把它装进整机卖出去,算不算侵权 | 制造与使用的区分、整机专利有没有被我落入 | 专利法。另算一笔账 |
| 我拆开研究它、改一改再用,算不算侵权 | 技术秘密、保密义务、软件许可、出口管制 | 专利法之外,用尽管不着 |
这三件事的答案彼此独立。第一件「不需要许可」,不代表第二件和第三件也可以放心。这一篇只把第一件说透。
二、官方明文:第七十五条列了五项「不视为侵犯」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列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其中第(一)项,是讨论采购件时唯一需要看的那一条。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一句话里有三个信息点,逐段看。
第一,「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这是对源头的要求。只要源头正当——专利权人自己卖的,或者他授权的人卖的——后面的链条就断在这里。反过来说,如果东西来路不明,这一条用不上。
第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是被豁免掉的四种行为。请注意清单里没有「制造」。这不是立法疏漏,是有意的设计——后果在第三节。
第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五个字是整条的重量所在。它不是「可以不赔」,而是「这不算侵权」。用法律用语讲,它叫不侵权抗辩。
三、权利用尽:买断的是「这一件」
学理上,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通俗叫「权利用尽」,也叫「首次销售原则」。它的逻辑很直白:专利权人的回报,在他第一次把产品合法卖出去的那一刻,就已经拿到了。
这个逻辑落到价格上,就是那句常被引用的话:货物售价里已经内含了专利对价。你为这个部件付的钱,不是只买了一块铁和几个元件,也买了「可以合法使用它」这件事。
| 时点 | 专利权人的状态 | 你的状态 |
|---|---|---|
| 他造出来、挂价待售 | 权利完整,可以禁止他人制造和使用 | 此时你自己去造,会落入他的制造权 |
| 你付款、他交付 | 这批实物上的权利即告用尽 | 取得这批实物的使用权、销售权 |
| 你装进整机、卖出 | 对这批实物已无主张 | 属于「使用 + 销售」,在豁免清单内 |
| 你又仿造一批 | 制造权从未用尽 | 落入制造,不在豁免清单内 |
用一句话概括:用尽的是附着在那一件实物上的专利利益,不是专利权本身。你买走了一台具体的机器,没有买走这项技术。
四、三个最容易答错的追问
实务里,这一条常被记成三句似是而非的话。逐条对一下。
追问一:「我付过钱了,所以他告不了我。」
前半句对,因果错了。不是「因为付过钱所以他告不了」,而是「因为源头正当并且交易真实,所以这件事根本不构成侵权」。落到举证上,你要证明的是「我买的东西源头正当」,而不是「我花了多少钱」。
抗辩时法院看的不是你付款的金额,而是这笔交易能不能把货源接回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追问二:「买了一次,这项专利我就用尽了。」
错。用尽的是这一件实物的那一次销售,不是整项专利。所以:
- 买 10 个部件,用尽的是这 10 个;第 11 个还得再买。
- 买来当样品、照着仿造一批——那批是你「造」的,用尽完全够不着。
- 把买来的部件拆开,把里面的技术方案搬进自己的新产品——技术方案本身没有随实物卖给你。
追问三:「既然不构成侵权,那就彻底没事了。」
也不对。专利法这一层放过去了,另外几层可能仍然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保密义务、软件许可条款、出口管制。这些是独立于专利的约束,用尽一点也覆盖不到。它们是本系列第三篇的主题。
一句话区分:专利法问的是「他能不能禁止你」;合同法问的是「你答应过他什么」。不能禁止 ≠ 不用守约。这两条线互不相干,必须分开看。
五、这份「免许可」的三条边界
| 边界 | 覆盖到的 | 覆盖不到的 |
|---|---|---|
| 行为边界 |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 制造。仿造、复制生产都是另一回事 |
| 标物边界 | 你实际买到的那一件及其同批 | 这项专利本身。想自产自用,仍需许可 |
| 权利边界 | 专利权。用尽只发生在专利这一层 | 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与许可、商标、出口管制 |
还有一条行业解读层面的补充,不是中国法条原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Lexmark 案(2017)中确立了「专利权人一旦售出即用尽,明示的合同限制不能排除权利用尽」。在中国法下,用尽同样是强制性的,售后限制条款通常不能拿来对抗权利用尽的效力——但它在合同法上仍然可能构成违约。这是两条独立的路径。
六、落到操作:查什么、留什么
权利用尽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被控侵权人身上,也就是在你身上。所以「用不用得上」这件事,取决于你事前留了什么。
| 动作 | 具体做什么 | 解决什么问题 |
|---|---|---|
| 查 | 对关键外购件做一次专利检索,确认上面有没有专利、属于谁、还在不在有效期内 | 知道自己在哪一层的风险区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里列了可以免费用的检索渠道 |
| 留 | 合同链 + 发票链 + 付款链,逐件对应,形成完整来源证明 | 抗辩时能把货源接回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
| 分 | 把外购件与自研件在物料清单上分开标注 | 出问题时能立刻看清哪一部分需要许可证、哪一部分不需要 |
这里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前提:先分清「采购」与「外协研发」。前者是买现成的实物,后者是把研发任务交出去,两者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完全不同。采购模式怎么拆,可参考《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四个模式看一遍》;部件之间的配套与替代关系,可参考《产品关系与使用场景》。
七、自检清单
- 这台设备里外购件占比多少?核心模块与非核心模块分别列出来了吗?
- 关键外购件,能不能提供从原厂到你手里的完整来源链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 有没有哪个外购件被你拿去做过「仿制」或「替代开发」?那一部分不在用尽的范围内。
- 采购合同里有没有关于使用范围、转售区域、保密义务的约定?这是专利法之外的独立约束。
- 外购件里有没有内嵌软件或固件?它们的许可条款你看过吗?
下一篇把这个边界往外推一层:部件不侵权,为什么整机不一定不侵权,以及「通用件」和「专用件」在权利用尽上的分界线在哪里。
本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为准;文中涉及的学理概括与境外判例属行业解读层,具体案件的适用请以现行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属实务建议层,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