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专利法第十四条把“共有”拆成三种情形,判断顺序不能颠倒:先看有没有约定 → 没有约定、且是“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 其余一切情形,都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 最反直觉的一点:没有约定时,共有人自己实施、以及自己对外发普通许可,这两件事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前提是“普通许可”,而且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 转让、质押、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法律把它们归进了“其余”——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所以“共有人想把专利卖掉”和“共有人想把专利许可出去”,表决门槛根本不是一回事。
- 引用这一条时必须带版本年份。2008 年修正版的第十四条讲的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推广应用”,2020 年修正版的第十四条讲的才是共有。不带年份说一句“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很容易把两条完全不同的规则说成同一条。
一、第十四条逐字读:三种情形,三套表决规则
先把条文摆出来。2020 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十四条只有四句话,但每一句对应一种情形:
| 情形 | 条文要点 | 要不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
|---|---|---|
| ① 有约定 | 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不要——按约定的方式来 |
| ② 无约定 · 单独实施 |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 | 不要 |
| ② 无约定 · 发普通许可 |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 不要(但收的钱要分) |
| ③ 其余情形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要 |
这张表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行末尾那句话。多数人记得“无约定可以自己许可”,但不记得“许可收的钱要在共有人之间分配”。这句话把“单独发普通许可”从一项“独占的好处”降格成了一种“代全体行使、代全体收钱”的行为——可以单方做,但收益不能单方留。
为什么法律单放开“普通许可”?在排他许可下,专利权人一旦许可某人实施,就不能再许可别人实施;在独占许可下,连专利权人自己都不能实施。如果允许一个共有人单方发排他或独占许可,等于剥夺了其他共有人自己再对外许可的空间。普通许可不排他,对其他共有人损害最小,所以被放进了“可以单方做”的篮子里。这一段是条文设计的解读,条文本身只列了情形,没有写理由。
二、三个“我以为”,逐条对一下
“我以为”:共有就是一人一半,我想转让就转让。转让、质押属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说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而且这里还有一个更要紧的条件——转让本身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两步缺一步,权利都没动。
“我以为”:我想自己许可出去,得先问问对方。没有约定时不需要——第十四条明确允许共有人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但如果你发的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就落回“其余情形”,必须全体同意。
“我以为”:我自己许出去收的钱,归我自己。条文写的是“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至于按什么比例分,第十四条没有规定——没有约定份额时,这恰恰是共有人之间最容易打起来的地方。
三、往上一层:共有是怎么来的
共有没有一个“自动产生”的开关,它来自三种典型路径,而且三条路径都以“约定优先”打头:
| 路径 | 默认规则 | 约定能改变什么 |
|---|---|---|
|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 按专利法第六条,本属职务发明范畴 | 第六条明确: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可以约定为共有 |
|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 | 专利法第八条: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 协议可以把归属改成一方独有,也可以约定共有份额 |
| 接受委托完成 | 同样是第八条,除另有协议的以外,权利属于完成方(受托方) | 委托方要想拿到权利或共有,必须落成书面约定 |
还有一层在民法典里: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且放弃的一方取得专利权后可以免费实施;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这一层管的是“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怎么动”,与第十四条管“共有专利权怎么行使”是两个层面。
关联阅读: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本身的三条归属规则,见《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专利到底归谁》;产学研场景下的权属安排,见《产学研合作怎么做》。
四、往下一层:到了高企申报,“多个权属人”要多交一份东西
共有在民事层面只是“怎么行使”的问题,但到了高企认定,它会多出一道材料关。认定口径要求:用于评价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而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其他权属人须出具不使用承诺书。
这两件事不要混。第十四条是民事权利行使规则,解决“我能不能自己发许可”;“只能由一个权属人使用、其他权属人出承诺书”是高企评价材料的口径,解决“这块知识产权能不能进这份申报材料”。共用一件知识产权的两家企业同时申报高企,实际上的处理方式是:一家用它、另一家写承诺书放弃本次使用——而不是“一人分一半”。
这条口径的连带影响是:共有的知识产权,在两家企业的材料里只能算一次。如果两家都在准备申报,谁用、谁出承诺书,需要在申报前就谈定。相关计数规则见《高企认定知识产权布局指南》与《高企认定现行评分规则详解》。
五、一份“共有约定”该写清什么
第十四条的逻辑是“约定优先”,所以真正的风险管理动作只有一个:把该约定的写在前面。下面七项里,前五项是“不改就按法定默认走”,后两项法条没有规定、属于实务上建议约定的内容。
| # | 约定事项 | 不写会怎样 |
|---|---|---|
| 1 | 共有权人与份额 | 第十四条没有规定默认份额;使用费怎么分将没有依据 |
| 2 | 年费、代理费等维持费用由谁承担 | 费用断缴导致权利终止时,责任难分 |
| 3 | 各方能否单独实施 | 默认可以;想禁止必须写 |
| 4 | 各方能否单独发普通许可、收益怎么分 | 默认可以,且使用费应在共有人间分配;想限制或改分配方式必须写 |
| 5 | 转让、质押、排他/独占许可的表决方式 | 默认须全体同意;想改成多数决必须写 |
| 6 | 维权分工、费用分担、赔偿分配 | 法条未规定,属实务建议 |
| 7 | 一方被并购、退出、破产时的处置 | 法条未规定,属实务建议 |
最后提醒一句关于“登记”的:约定归约定,涉及转让的部分仍然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涉及许可的,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操作细节见《专利转让怎么办理?签了合同就生效吗》。
关联阅读:共有只是九种角色里的一种,完整的角色图见《一件专利上挂着九个角色》;如果是母子公司因为改名字导致权利人名称不一致,处理方式完全不同,见《公司改名了,名下的专利要办什么手续》。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769 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关于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以及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其他权属人须出具不使用承诺书的规定。文中“为什么单放开普通许可”一段为条文设计的解读,第五节第 6、7 项为实务建议,均非法条原文。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以现行条文、有效合同与登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