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中国是绝对新颖性: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都算现有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写得很直白——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没有"只在国外公开就不算"这种例外。
- 申请日以提交日为准。《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所以"寄出"和"送到"的日子在特定情形下并不等价。
- 宽限期只有六个月,而且是一份"例外清单",不是"缓冲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只列了四种情形,不在这四种里的任何公开,一次就够。
- 软著和商标不走这套规则。软件著作权是登记制,没有"丧失新颖性"这个概念——但那条线上有别的红线(见文末)。
一、法律原文:宽限期到底覆盖什么
《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原文: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注意是四项,不是坊间常说的三项。第四项是"被泄露",也就是说,这一项保护的是别人害你;前三项才涉及你自己主动公开,而且每一项都带限定词。
把限定词圈出来,就能看出这张清单有多窄:
| 情形 | 限定词 | 实务含义 |
|---|---|---|
| (二)展览会 | 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且首次展出 | 普通商业展会、行业展、企业内部展台,都不在内 |
| (三)学术会议 |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且首次发表 | "规定的"意味着有名单口径,不是任何一场行业论坛都算 |
| (一)紧急状态 |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且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 与多数企业的日常经营无关 |
| (四)他人泄露 | 未经申请人同意 | 这一项不要求"首次",但不是你自己公开的场景 |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边界:宽限期的效力通常是"本土效力"。中国的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不能自动带到其他国家。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这种宽限期,你在中国"靠宽限期救回来"的那次公开,在海外申请时仍可能被当作现有技术。要出口的成果,一律按"申请日之前一次都不能公开"处理,不要指望宽限期。
二、七种"自己把自己公开掉"的动作
下面七件事在实务里反复出现,共同点是:做的时候都觉得很正常,做完之后再申请就晚了。
| # | 动作 | 为什么构成公开 | 宽限期能救吗 |
|---|---|---|---|
| ① | 参展(非"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 展台、样机、宣传册对不特定观众开放,属"为公众所知" | 要看展会性质与是否"首次",多数普通商业展救不了 |
| ② | 论文、期刊、学位论文发表 | 公开发表即公开;答辩、送审、数据库收录都可能构成公开时点 | 只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才落入免除情形 |
| ③ | 投标文件里公开技术方案 | 开标会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还可能被其他投标人查阅 | 不能。开标时间要早于申请日 |
| ④ | 送检、送第三方检测 | 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能被公开,送检本身也可能脱离保密约束 | 不能,除非送检前已有保密约定——但这只解决"谁知道了",不解决"报告会不会公开" |
| ⑤ | 客户试用、试用期销售 | 交付给客户即脱离你的控制;无保密义务的客户属于公众 | 不能。这是最常见的"先卖后申请"形态 |
| ⑥ | 宣传册、官网、公众号、短视频、众筹预售 | 向不特定公众发布技术信息,发布时点即公开时点 | 不能 |
| ⑦ | 图纸流转给无保密义务的供应商、内部大范围宣讲 | 听众/接收方没有保密义务时,即失去"不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 不能。所以"保密协议"要签在这些动作之前 |
其中两件事已有专篇,本文不重复展开:标准公开对后续申请的影响,见《先专利、后标准:标准公开会否掉你后面申请的专利》;送检报告的双重性,见《先申请专利、后送检:检测报告是弹药,也可能是一次不可逆的公开》。
三、把顺序钉成一句口诀
先申请 → 再公开 → 后推广。
这三步之间存在严格的先后关系,任何一步提前到"申请"之前,都会把后面的动作全部变成风险。真到了必须先公开的场合(比如必须参展才能拿到订单),要做的不是"先公开再补申请",而是把申请日提前到公开之前——哪怕权利要求还没打磨到最理想,先占住申请日。
四、这两条线不走这套规则
| 类型 | 有没有"新颖性丧失" | 真正的时间红线是什么 |
|---|---|---|
| 软件著作权 | 没有。登记制,不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影响登记 | 红线在别处:重复申报、模板化与 AI 生成材料、功能描述与源代码对不上——见《2026 软著申请新规全解析》与《同一款软件拆成几件软著登记,会被算成"非正常申请"吗》 |
| 商标 | 不走新颖性,走在先权利与近似判断 | 红线是"申请日"本身——先申请先得,晚一天就可能被驳回或被异议 |
🔴 反向提醒:知道"软著没有新颖性要求"之后,很容易滑向另一个错误——"那就先公开、事后再补登记"。这条路径本身不违法,但"事后补"出来的材料最容易出现时间戳对不上的问题,而这正是非正常登记申请与专利非正常申请共同的核查点。见《被认定非正常申请,答辩要交什么》。
关联阅读:拿到证书之前还有哪些动作要排在申请之后,见《申报当年才动手,知识产权一定来不及》;如果公开行为发生在员工离职前后,归属问题见《人走了,专利归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现有技术的定义)、第二十三条(现有设计的定义)、第二十四条(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四种情形)、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的确定)、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的 12 个月 / 6 个月期限)。文中"七种动作"为实务归纳,非官方清单;某一具体公开行为是否构成现有技术、能否主张宽限期,须结合展会性质、会议名单、公开范围与时间点个案判断。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