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实用性的全部要求只有一句话(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它是三性里最先被判断的一道。《专利审查指南》明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 它看的是“方案本身”,不是“你写清楚没有”。审查指南的原话是: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所以“实用性不过”和“公开不充分”是两件不同的事。
- 它与三件事都无关:与“你是怎么想出来的”无关、与“是否已经实施”无关、与“市场上有没有”无关。它只问:懂这行的人,按这个方案能不能在产业上做出来、用起来。
一、条文很短,但它的两个“无关”很关键
审查指南在讲实用性时,先给了两条审查原则,作用就是把不必要的争论挡在门外:
| 原则 | 意思 | 挡掉了什么争论 |
|---|---|---|
| 依据“整体技术内容”判断 | 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 | “权利要求里没写全,所以不能用说明书里的内容来论证”这类争论 |
| 与实际无关 | 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 “我们还没做出来 / 已经量产了”——两头都不构成加分或减分 |
判断基准里还有一句更重要的:“能够制造或使用”指的是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
二、六种不具备实用性的主要情形
| # | 情形 | 它说的其实是 | 典型例子 |
|---|---|---|---|
| 1 | 无再现性 | 本领域技术人员按公开的内容重复实施时,不能依赖任何随机因素,且实施结果应当相同 | 结果取决于不可控的偶然条件、或取决于某个人不可复制的操作手感 |
| 2 | 违背自然规律 | 违背自然规律的方案不能实施,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 永动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
| 3 |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 由自然条件限定的、自始至终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无法在产业上重复制造 | 依特定地形、特定自然条件而建、且无法复制的唯一构筑物 |
| 4 |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 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 | 为获取某物而实施的活体处置方法等 |
| 5 |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 需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且耐受极限因个体而异、需有经验的人员判断 | 把人或动物置于极限条件下的参数测定方法 |
| 6 | 无积极效果 | 方案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 实施代价明显大于收益、或根本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方案 |
第 1 条有一个必须记住的区分:“成品率低”不等于“无再现性”。成品率低的情形下,方案是能够重复实施的,只是因为某些技术条件(如洁净度、温度)没被确保,导致合格率不高;而无再现性是:即便确保了全部所需技术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这个区分在答辩时很关键——前者不该被否,后者救不回来,而它们看起来都像“做不稳定”。
三、“不能实施”有三个完全不同的来源
企业把这几件事混成一句“实用性有问题”,是最常见的一处归类错误。它们在法条上是三个不同的门,补救方向也完全不同:
| 来源 | 依据 | 它是什么问题 | 补救方向 |
|---|---|---|---|
| 实用性缺陷 |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与公开程度无关 | 方案本身要改(否则无解) |
| 公开不充分 |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说明书没有说明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 补说明书内容、把方案写到可复现 |
| 权利要求缺依据 |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或不清楚、不简要 | 改权利要求 |
一句判据分清楚:问自己——“换一个懂这行的人,只看现有的这套材料,能不能做出来?”如果答案是“做不出来,因为写得太笼统、关键参数没交代”,那问题是公开不充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改材料就行;如果答案是“就算写全了也做不出来 / 做出来也没有任何好处,因为方案本身在物理上或逻辑上就走不通”,那问题是实用性(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改材料救不了。
四、软件、算法、AI 类方案,最该警惕的其实是另一道门
这类方案被卡住时,企业几乎都会先怀疑“是不是实用性不够”。但按法条的顺序,它们更可能倒在更前面的那道门上:
| 门 | 依据 | 为什么这类方案容易撞上 |
|---|---|---|
| 是不是“技术方案” | 第二条第二款 | “技术方案”要求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采用的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产生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纯商业规则、纯管理流程、纯信息呈现,可能连这一关都算不上 |
| 是否属于不授权的客体 |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明确不授予专利权——纯算法规则、纯评分规则、纯排班规则都是典型 |
那这类方案还有救吗?按审查实务的口径,有一条明确的出口:一项权利要求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关键不在于“把算法删掉”,而在于把算法与技术过程绑在一起——它控制的是什么物理量、改进的是什么具体处理过程、带来的是什么可以被测量的技术效果。这三件事,恰好也是交底书里最该写清的三栏。
关联阅读:这三栏怎么落到交底书上,见《技术交底书该写什么,是三性倒推出来的》;四道门的完整分工见《专利三性到底按什么顺序审》;创造性那道门怎么过,见《创造性是三性里门槛最高的一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与第四款;《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实用性的概念、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六种不具备实用性的主要情形;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文中第三节的“一句判据”、第四节的“把握方式”为实务归纳,非条文原话。个案请以审查意见与现行审查指南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