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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抗辩只差一个字:不侵权,还是只免赔

被告侵权的时候,手上通常有两张牌可以打:一张叫权利用尽,一张叫合法来源。名字听着差不多,法律后果差一个量级——前者你什么都不用改,后者你得停下来,只是不用赔钱。本文把两张牌的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和后果逐条对齐,顺带说清为什么供应商写的那张承诺书,两个都替代不了。

先给结论

  • 两张牌,两种后果。权利用尽抗辩的落点是「不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落点是「侵权成立,但免于赔偿」。
  • 差在「要不要停」。前者对方无权要求你停止使用或销售;后者你必须停,只是不用掏钱。
  • 举证责任都在你身上。无论是哪一张牌,都要你拿出证据,法院不会替你去查货源。
  • 要拿出来的东西是同一套:合同链 + 发票链 + 付款链。而且必须能把货源接回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 供应商写的那张「不侵权承诺书」两张牌都替代不了。它是合同层面的兜底,不是专利法层面的抗辩。

前面三篇把「会不会侵权」讲完了。这一篇讲「真被告了怎么办」。

被告侵权时,企业手上通常能打出两张牌。它们的名字很像,很多人会混着用,但法律后果差一个量级。

一、把两张牌摆上桌

两张牌都写在《专利法》里,都在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之下,位置相近,作用完全不同。

牌条文位置一句话
权利用尽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正规买来的,用它不算侵权
合法来源第七十七条不知情+有来源,侵权成立但不用赔

注意第一张牌的性质:它出现在第七十五条,而这一条的总起句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犯」是整个第七章里最彻底的一种处理——不是减轻责任,是根本不成立。

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什么

第七十七条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条件一:你「不知道」。即你主观上不知道买来的东西是侵权产品。如果对方事前通知过你、或者情形明显到应当知道,这个条件就不成立。

条件二:你能证明合法来源。即你能说清这东西是从哪来的、怎么来的,并且有证据。

条件三:你的行为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也就是你处在链条的下游,不是制造者。

三条都满足,效果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请注意,条文本身并没有说你「不侵权」。侵权这件事是成立的,被豁免的只是赔偿。

为什么这个区别很要命:不侵权,意味着对方连「停止使用」的请求都提不出来;侵权但免赔,意味着你仍然要停用或停售——对已经装上整机、已经卖出去的产品来说,停用的代价往往远大于赔偿本身。

三、五个维度逐条对齐

对比维度权利用尽(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合法来源(第七十七条)
法律效果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侵权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不要停止不必停。对方无权主张停止使用或销售必须停。只是不用赔钱
能不能覆盖制造者不覆盖制造。制造者用不上这张牌不覆盖制造。这一条针对的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主观状态要求不要求。看的是货源正当,不看你怎么想要求不知情。已知情则条件不成立
举证重点货源来自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合法来源 + 主观不知情

把表格竖着读一遍,可以得到一个实用结论:能证明「源头正当」的,优先打第一张牌;只证明得了「我是从正规渠道买的、我不知道」,落在第二张。前者要的证据更硬,后果也更好。

四、举证责任在你身上,要拿的是同一套东西

两张牌的举证责任都在被控侵权人——也就是在你身上。要拿出来的东西,其实是同一套:

链条要什么证明什么
合同链采购合同、订单、技术协议、送货单交易真实发生,标的物明确
发票链增值税发票或同等效力的凭证交易被官方记录,金额与标的对应
付款链银行流水、付款回单款项真实支付,与合同、发票对应

三条链要能逐件对应同一批货。数量对不上、日期穿帮、发票品名与实物不符,都会削弱证明力。

合同与发票的关系怎么在实务里出岔子(比如订单背面印一套条款、发票背面印另一套),可以参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里对合同形态与凭证对应关系的分析。

五、为什么供应商那张承诺书两张牌都替代不了

采购时最常见的做法,是让供应商写一句「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因此产生纠纷由我方承担」。这句话很有用,但它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

这张承诺书的作用范围它能做到它做不到
专利法层面几乎为零不能让你「不侵权」,也不能让你「免赔」——抗辩是对着权利人提的,不是对着供应商提的
合同法层面出事后你可以据此向供应商追偿追不追得回来、追回多少,要看对方的偿付能力与条款效力

所以真正有用的组合是这样的:专利法层面靠「来源正当」的证据,合同法层面靠「承诺与赔偿」的条款。两者缺一不可,但也互相替代不了。

顺带说一句:如果供应商是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那他的许可文本本身就是最硬的证据——这时候你打的是第一张牌。这也正是「要许可证明比要不侵权承诺更有效」这句话的由来。

六、自检清单

  • 关键外购件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能不能在一小时内调出来?
  • 这三份文件的数量、日期、品名,跟实物对得上吗?
  • 供应商是不是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有没有拿到许可文本?
  • 采购合同里的知产条款,是「承诺」还是「赔偿」?两者分清了吗?
  • 万一要停用,产线上已经装出去的产品,有没有替代方案?

这一系列的完整路径:先看《买正品要不要再许可》,再看《部件与整机的分界线》,然后看《用尽管不着的四样》,最后是这一篇。

本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为准。文中关于两张抗辩的对比与举证建议属实务建议层,具体案件的适用请以现行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与本文主题相关
1 用权利用尽抗辩和用合法来源抗辩,法律后果有什么不一样?
差一个量级。权利用尽写在《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落点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根本不构成侵权,对方无权要求你停止使用或销售。合法来源写在第七十七条,落点是「侵权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你仍然必须停止使用或销售,只是不用掏钱。落到实际后果上:收到主张之后要不要停用、已经装出去的产品要不要召回,第一张牌不用,第二张牌要。所以能证明源头正当的,优先打第一张。
2 供应商写一份「不侵权承诺书」,能不能免除我的侵权风险?
不能。承诺书是合同层面的兜底,不是专利法层面的抗辩。侵权主张是权利人对着你提出的,你能拿来对抗的只能是「我用它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而不是「供应商答应我他不侵权」——后者只能在事后让你据此向供应商追偿,且追偿能否实现要看对方的偿付能力与条款效力。真正在专利法层面起作用的做法是:确认供应商是不是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拿到许可文本或能接回权利人的来源证明。这也就是实务里「要许可证明比要不侵权承诺更有效」这句话的由来。两者要配合使用,但互相替代不了。
3 被诉侵权时,我需要拿出哪些材料来证明合法来源?
要形成三条能逐件对应的链:合同链(采购合同、订单、技术协议、送货单)、发票链(增值税发票或同等效力的凭证)、付款链(银行流水、付款回单)。三条链必须指向同一批货,数量、日期、品名要与实物对得上;对不上、日期穿帮、发票品名与实物不符,都会削弱证明力。要特别注意举证责任在被控侵权人身上,也就是在你这边,法院不会替你去查货源。所以关键外购件的这三份材料,应当做到随时能调出、且与物料清单一一对应。
4 从正规渠道买来的零部件,还需要再向专利权人取得许可吗?
不需要。《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意味着你为这批实物支付的货款里,已经内含了使用它的专利对价,不必再单独签一份许可。但要注意三个限定:一是源头必须正当,来路不明的货用不上这一条;二是它只豁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种行为,不豁免制造;三是它用尽的是你买到的那一件实物,不是这项专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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