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两张牌,两种后果。权利用尽抗辩的落点是「不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落点是「侵权成立,但免于赔偿」。
- 差在「要不要停」。前者对方无权要求你停止使用或销售;后者你必须停,只是不用掏钱。
- 举证责任都在你身上。无论是哪一张牌,都要你拿出证据,法院不会替你去查货源。
- 要拿出来的东西是同一套:合同链 + 发票链 + 付款链。而且必须能把货源接回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 供应商写的那张「不侵权承诺书」两张牌都替代不了。它是合同层面的兜底,不是专利法层面的抗辩。
前面三篇把「会不会侵权」讲完了。这一篇讲「真被告了怎么办」。
被告侵权时,企业手上通常能打出两张牌。它们的名字很像,很多人会混着用,但法律后果差一个量级。
一、把两张牌摆上桌
两张牌都写在《专利法》里,都在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之下,位置相近,作用完全不同。
| 牌 | 条文位置 | 一句话 |
|---|---|---|
| 权利用尽 |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正规买来的,用它不算侵权 |
| 合法来源 | 第七十七条 | 不知情+有来源,侵权成立但不用赔 |
注意第一张牌的性质:它出现在第七十五条,而这一条的总起句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犯」是整个第七章里最彻底的一种处理——不是减轻责任,是根本不成立。
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什么
第七十七条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条件一:你「不知道」。即你主观上不知道买来的东西是侵权产品。如果对方事前通知过你、或者情形明显到应当知道,这个条件就不成立。
条件二:你能证明合法来源。即你能说清这东西是从哪来的、怎么来的,并且有证据。
条件三:你的行为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也就是你处在链条的下游,不是制造者。
三条都满足,效果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请注意,条文本身并没有说你「不侵权」。侵权这件事是成立的,被豁免的只是赔偿。
为什么这个区别很要命:不侵权,意味着对方连「停止使用」的请求都提不出来;侵权但免赔,意味着你仍然要停用或停售——对已经装上整机、已经卖出去的产品来说,停用的代价往往远大于赔偿本身。
三、五个维度逐条对齐
| 对比维度 | 权利用尽(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合法来源(第七十七条) |
|---|---|---|
| 法律效果 |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侵权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
| 要不要停止 | 不必停。对方无权主张停止使用或销售 | 必须停。只是不用赔钱 |
| 能不能覆盖制造者 | 不覆盖制造。制造者用不上这张牌 | 不覆盖制造。这一条针对的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
| 主观状态要求 | 不要求。看的是货源正当,不看你怎么想 | 要求不知情。已知情则条件不成立 |
| 举证重点 | 货源来自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 | 合法来源 + 主观不知情 |
把表格竖着读一遍,可以得到一个实用结论:能证明「源头正当」的,优先打第一张牌;只证明得了「我是从正规渠道买的、我不知道」,落在第二张。前者要的证据更硬,后果也更好。
四、举证责任在你身上,要拿的是同一套东西
两张牌的举证责任都在被控侵权人——也就是在你身上。要拿出来的东西,其实是同一套:
| 链条 | 要什么 | 证明什么 |
|---|---|---|
| 合同链 | 采购合同、订单、技术协议、送货单 | 交易真实发生,标的物明确 |
| 发票链 | 增值税发票或同等效力的凭证 | 交易被官方记录,金额与标的对应 |
| 付款链 | 银行流水、付款回单 | 款项真实支付,与合同、发票对应 |
三条链要能逐件对应同一批货。数量对不上、日期穿帮、发票品名与实物不符,都会削弱证明力。
合同与发票的关系怎么在实务里出岔子(比如订单背面印一套条款、发票背面印另一套),可以参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里对合同形态与凭证对应关系的分析。
五、为什么供应商那张承诺书两张牌都替代不了
采购时最常见的做法,是让供应商写一句「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因此产生纠纷由我方承担」。这句话很有用,但它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
| 这张承诺书的作用范围 | 它能做到 | 它做不到 |
|---|---|---|
| 专利法层面 | 几乎为零 | 不能让你「不侵权」,也不能让你「免赔」——抗辩是对着权利人提的,不是对着供应商提的 |
| 合同法层面 | 出事后你可以据此向供应商追偿 | 追不追得回来、追回多少,要看对方的偿付能力与条款效力 |
所以真正有用的组合是这样的:专利法层面靠「来源正当」的证据,合同法层面靠「承诺与赔偿」的条款。两者缺一不可,但也互相替代不了。
顺带说一句:如果供应商是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那他的许可文本本身就是最硬的证据——这时候你打的是第一张牌。这也正是「要许可证明比要不侵权承诺更有效」这句话的由来。
六、自检清单
- 关键外购件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能不能在一小时内调出来?
- 这三份文件的数量、日期、品名,跟实物对得上吗?
- 供应商是不是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有没有拿到许可文本?
- 采购合同里的知产条款,是「承诺」还是「赔偿」?两者分清了吗?
- 万一要停用,产线上已经装出去的产品,有没有替代方案?
这一系列的完整路径:先看《买正品要不要再许可》,再看《部件与整机的分界线》,然后看《用尽管不着的四样》,最后是这一篇。
本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为准。文中关于两张抗辩的对比与举证建议属实务建议层,具体案件的适用请以现行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