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 专利挖掘不是“挑最厉害的技术”,是“过三道筛子”。技术含量高不高,在授权这件事上不是判断项;能不能过门才是。所以一个不起眼的装配顺序调整可能是一件好专利,而一个技术上很漂亮的方案反而可能根本不该拿去申请。
- 三道筛子分别是:是不是技术方案(客体)/能不能在产业上做出来(实用性)/别人能不能从产品上看出来(决定走专利还是技术秘密)。前两道决定“能不能报”,第三道决定“该不该报”。
- 研发人员自己筛不准,是因为他们看的是“我做了什么”,而筛子问的是“外人能看到什么、法律认什么”。这两套标准不一样,所以才需要有人把技术语言翻译成判断语言。
- 最容易漏掉的不是“大发明”,而是三类看着不像专利的东西:工艺参数与区间、检测与测试方法、软件里的处理流程。这三类恰恰是研发部的日常产出,也是本季后面几篇要说清的“该报什么”。
一、先拆掉那个错误的标准
研发部的技术清单上,往往已经有一列隐形打分:“这个够不够格报专利”。打分标准通常是技术难度、投入了多少人月、有没有突破行业惯例。这一列的标准是错的,而且它是“不知道哪些能报”的第一个原因。
| 研发部习惯的问法 | 专利审查实际问的 | 差别在哪 |
|---|---|---|
| 这个技术难不难? | 是不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 难度不是判断项;一个不难的方案只要没被公开过、别人想不到,照样能授权 |
| 投入大不大? | 能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能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 投入不进入判断;做不出来的方案投多少都不行 |
| 是不是行业首创? | 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有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首创”是自我感觉;审查比的是与某个具体现有方案的差距,不是“有没有人做过一模一样的” |
| 有没有量产价值? | 有没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 “可能性”不等于“已量产”;还在样机阶段的方案一样可以报 |
这一节要传递的其实是一句让人松口气的话:研发部不需要在提交之前就判断“这个够不够格”。那是审查阶段的事,不是提交前的事。提交前只需要判断“值不值得花这份精力去报”,而后一个判断用的是完全不同的三个问题——就是下面这三道筛子。
二、三道筛子
| 筛子 | 问什么 | 过不了会怎样 | 常见误判 |
|---|---|---|---|
| 第一道:客体 | 这个方案是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技术方案?有没有落在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里? | 根本进不到三性审查就结束。软件、算法、商业方法类方案大多卡在这一道 | 以为“软件不能报专利”。实际的口径是:一项权利要求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关键在有没有和技术过程绑在一起 |
| 第二道:能不能做出来 | 同行照着你说的能不能做出来?重复实施结果一致吗? | 不具备实用性(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由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与说明书公开程度无关) | 把“良率不高”当成“不能报”。“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 |
| 第三道:看不看得出来 | 产品上市后,别人拆开能不能看出这套做法? | 不影响能不能报,但决定该不该报 | 默认“能报就报”。藏得住又领先久的技术,申请专利是最亏的(详见关联阅读第一篇) |
三道筛子只有第一、二道是“能不能报”,第三道是“该不该报”,别混在一起问。混在一起的典型后果是:研发部把一批“藏得住的核心工艺”报了专利,把一批“上市就能看到的结构改进”留成了技术秘密——正好反过来,两头都亏。前两道筛子的完整判据,见《专利三性到底按什么顺序审》与《实用性是三性里最被低估的一道》。
三、把研发清单翻译成专利清单:一张对照表
这张表是给研发负责人用的:左边是研发部平时说话的方式,中间是三道筛子的结论,右边是往后该走哪一步。它的作用不是替代判断,而是让研发部知道“我交上去的东西会怎么被处理”。
| 研发部的说法 | 过筛结论 | 接下来做什么 |
|---|---|---|
| “我们改了一个结构” | 通过(能看出来 → 该报) | 报实用新型或发明;整理结构与连接关系 |
| “我们把参数收到了一个区间” | 通过(能否看出来要先确认) | 报发明;要给出区间边界和理由 |
| “我们改了一个工艺流程” | 通过;看不出来则倾向技术秘密 | 先做“看不看得出来”的判断,再定路 |
| “我们写了一段控制逻辑/算法” | 要先过客体门 | 把它控制了什么物理量、改进什么处理过程、带来什么可测效果写出来 |
| “我们做了一个界面/交互” | 偏客体风险,但含技术特征的可以报 | 报外观设计或发明取决于保护点是“长什么样”还是“怎么处理” |
| “我们做了一个数据模型/报表” | 偏客体风险最高 | 找出它绑定的具体处理过程;实在找不到,考虑软著或技术秘密 |
| “我们改了一个配方/组分” | 通过;看不出来就强烈倾向技术秘密 | 先判断反向工程难度 |
| “我们定了一个装配顺序” | 通过 | 报实用新型或发明;很多人以为这类不值得报,其实很适合 |
| “我们做了一个新的检测/测试方法” | 通过(最常被漏的一类) | 报发明;方法类专利在很多场景下比产品类更难绕开 |
| “我们做了一个包装结构” | 通过 | 结构可报实用新型/发明,外观可报外观设计 |
| “我们把软件拆成了几个模块” | 拆分本身偏客体;模块之间的处理关系可以 | 把保护点从“分成几块”挪到“怎么交互、怎么处理” |
“报什么类型”这一步不用在这里硬判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各自的保护对象、审查周期与稳定性差别很大,用一遍结构化问题走下来会比拍脑袋准得多。站内有一个免费的自评工具可以直接用:《专利类型选择指南》。
四、最常被漏掉的三类
| # | 被漏的一类 | 研发部为什么不觉得它算 | 为什么它其实很值 |
|---|---|---|---|
| 1 | 工艺参数与区间 | “这只是调机调出来的” | 参数区间是最难绕开的保护——同行知道现象也未必找得到同样的窗口 |
| 2 | 检测、测试、评价方法 | “这不是产品,是内部流程” | 方法权利要求的排他性可以覆盖到使用行为,对手卖了产品也躲不开使用方法 |
| 3 | 软件里的处理流程 | “界面才是看得见的” | 真正有价值的是数据怎么流动、怎么处理、绑定了什么物理量;界面只是壳 |
五、筛完不是结束,要有一个固定节奏
三道筛子做完,只是产出了一份候选清单。这份清单会不断过期——研发在往前走,候选会越攒越多,然后不了了之。所以最后一步是把“筛”变成一个有固定节奏的动作:在研发流程已有的几个节点上各放一件事,而不是另开一条线去做专利。
| 节点 | 放一件事 | 产出 |
|---|---|---|
| 立项时 | 做一次技术调研与检索,记下最接近的现有方案 | 后面写背景技术的原料(也是创造性判断的原料) |
| 关键节点评审时 | 过一遍三道筛子,把候选记进清单 | 候选清单 |
| 试制或测试后 | 把关键参数、对比数据留下来 | 实施例与效果数据的原料 |
| 结项时 | 从候选清单里挑要报的,决定报什么类型 | 提报名单 |
关联阅读:该不该申请的那道判断,见《不是所有好技术都该申请专利》;筛出来的东西怎么从研发人员手里要上来,见《研发人员其实只要交四样》;四个节点上该留什么证据,见《日常研发该留哪些记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三性与现有技术)、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与第四款;《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实用性的概念与审查基准,含“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以及关于“一项权利要求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审查口径。文中第三节的对照表、第四节的三类漏项、第五节的节点安排为实务归纳,非条文原话。个案请以代理机构撰写意见与审查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