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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写什么:4 项必写、5 类情形必写、2 条硬禁止

在申请外观设计的三件材料里,简要说明最容易被当成「例行公事」——不少人随便写两行就交上去。但它同时是补正率最高的文件之一,原因集中在三处:漏写省略视图的原因、合案时忘了指定基本设计、写进了产品宣传语。本文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拆成一张填空表:4 项必写、5 类情形必写、2 条硬禁止,并说明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那幅图」为什么不能随便指定。

在申请外观设计的三件材料里,简要说明是最容易被当成例行公事的一项。请求书要填信息、图片要准备一堆视图,相比之下简要说明看起来就是写几行字。

但这个判断是错的。简要说明是补正率最高的文件之一,而且它的问题高度集中,就那么三个:

  • 省略了视图,却没写省略原因
  • 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合案,忘了指定基本设计
  • 写进了商业性宣传用语产品性能说明

下面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原文的顺序,把它拆成可填写的结构。

一、法定要求原文:一句话里规定了四件事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修订)第 31 条第 1 款: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这句话里藏着四个必写项——注意「名称、用途」看着是一句,但在填写时它们是两个位置,不能合并省略。

二、4 项必写:一项都不能少

必写项 怎么写 常见错误
① 产品名称与请求书、视图标注保持一致;局部外观设计要写明「整体产品 + 局部」三处名称不一致;用了型号或商标名
② 产品用途说明产品用来做什么;局部外观设计写的是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写成营销话术;局部设计写了整体产品的用途
③ 设计要点说明设计要点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的体现,对应到具体的视图写成「造型美观、结构新颖」这类无信息量的描述
④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明确写出指定的是哪一幅(如「主视图」或「立体图」)指定的那幅图里看不到设计要点本身

第 ④ 项为什么不能随便指定?指定的这幅图,是后续判断保护范围时最先被看到的那一幅,也是授权公告中通常会被用来代表该外观设计的那一幅。如果设计要点在侧面的曲线,你却指定了主视图,那这幅代表图根本体现不出你真正想保护的东西。

局部外观设计还有一条硬要求: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中,应当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指定成一幅只有虚线、看不到实线的图,等于白指定。

三、5 类情形必写:出现哪种就补哪句

「必写」有两种:一种是不分情形都要写(上一节的四项),另一种是出现特定情形时必须补写。第 31 条把后者写在了后面几句里,2023 年修订又补了一类。汇总起来是五种:

你出现的那个情形 必须在简要说明里写的一句
① 省略了视图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相同或对称的视图可省略,但原因要说明)
② 请求保护色彩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同时必须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文字与图样要配套)
③ 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其余各项均与基本设计相似
④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⑤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用途对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对应

第 ③ 项容易被忽略,因为它是「合案」这个动作的配套义务——你想把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塞进一件申请,就必须在文字里明确「哪一项是基准」。第 ④⑤ 项是 2023 年修订新增的,属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专有要求。

关于相似设计合案、局部外观设计的具体规则,我们放在第四篇统一讲:《局部外观设计、相似设计、成套产品、GUI 要多交什么》

四、2 条硬禁止:写了就要补正

🔴 第 31 条最后一句: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

禁止一:商业性宣传用语。「国际领先」「国内首创」「最佳」「最新款」「畅销」这类词一律不能出现。判断标准很直观:这句话如果是写给客户看的广告语,就不能写进简要说明。

禁止二:说明产品的性能。如「强度提升 30%」「续航 12 小时」「防水等级 IP68」——这些是性能参数,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表达方式,不属于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形状、图案、色彩,不是功能指标。

这两条禁止背后的逻辑是统一的: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是用来「解释图」的,不是用来「说服人」的。一旦开始论证优势,就已经越界了。

五、一份可以直接套的写法结构

按这个顺序写,基本不会漏项:

  1.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______(与请求书完全一致)
  2.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______
  3. 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 ______(形状/图案/色彩/其结合),具体体现为 ______
  4.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______(写出具体是哪一幅)
  5. [若省略视图]省略视图的原因:______
  6. [若请求保护色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7. [若相似设计合案]指定 ______ 为基本设计。
  8. [若为局部外观设计]请求保护的部分是 ______,其用途是 ______。

六、三处「看起来写了、实际等于没写」

写成了这样 问题在哪 怎么改
设计要点:产品造型新颖美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既是宣传用语,又没说出设计要点在哪落到具体的形状/图案/色彩,并对应到视图
省略视图的原因:无等于没说明原因写明「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故省略后视图」这类具体理由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见图没有指明是哪一幅明确写出「主视图」或「立体图」等,且该图须包含设计要点

七、顺序提醒:简要说明不是独立文件

简要说明与图片或照片必须互相对得上

  • 说了省略视图,视图清单里就得真的少那几个;
  • 说了请求保护色彩,交付的图样就得是彩色的;
  • 指定了「立体图」为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视图里就得有立体图;
  • 产品名称三处(请求书、视图标注、简要说明)必须一致。

所以正确的顺序是先定视图、再写简要说明,而不是把两份文件分别交给两个人各写各的。我们做的外观设计申请材料清单生成器就是按这个顺序编排的:先出视图清单,再出简要说明的必写项。

本系列另外三篇:外观设计要交什么材料:三件套与新旧条号对照视图怎么给:六面视图、立体图、比例一致、照片背景全清单局部设计、相似设计、成套产品、GUI 要额外交什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布、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第 30 条、第 31 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撰写要求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审查标准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与本文主题相关
1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必须写哪几项?
四项必写:①产品名称;②产品用途;③设计要点;④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另有五类情形必写:省略视图的写明原因;请求保护色彩的写明;同一产品多项相似设计合案的指定一项基本设计;申请局部外观设计的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视图中用虚实线表明的除外);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的用途对应。
2 简要说明里为什么不能写「国内首创」「防水等级 IP68」?
因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有两条硬禁止: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国内首创」「国际领先」「最佳」属于宣传用语;「强度提升 30%」「续航 12 小时」「IP68」属于性能说明。判断标准很直观:这句话如果是写给客户看的广告语或功能参数,就不能写进简要说明——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形状、图案、色彩,不是功能指标。
3 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主动修改吗?延迟审查能延多久?
主动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超过 2 个月的修改,若消除原申请文件缺陷且具授权前景,可以接受。但要注意三种整体/局部的改动一律不予接受(见局部外观设计那条)。延迟审查: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与发明不同,发明须在提实审请求同时提出),最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延迟期限届满前可请求撤回,期满后按顺序待审。延迟审查的好处是锁定较早申请日的同时推迟公布,避免过早暴露设计。
4 同一产品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能放在一件申请里吗?最多几项?
可以合案,但要同时满足三条:①各项设计是对同一产品的设计;②一件申请包含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 10 项;③须在简要说明中确定一项基本设计,其余各项均与基本设计相似。三条缺一条就不能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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