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件权利边界
(10题)关于采购件权利边界的常见疑问,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从正规渠道买来的零部件,还需要再向专利权人取得许可吗?
不需要。《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意味着你为这批实物支付的货款里,已经内含了使用它的专利对价,不必再单独签一份许可。但要注意三个限定:一是源头必须正当,来路不明的货用不上这一条;二是它只豁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种行为,不豁免制造;三是它用尽的是你买到的那一件实物,不是这项专利本身。
什么是专利权用尽?为什么买正品之后就不必再要许可?
专利权用尽(也叫首次销售原则)是《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学理概括:专利权人的回报,在他第一次把产品合法卖出去的那一刻就已经拿到,此后这批实物上的专利利益即告用尽。逻辑落点在价格上——货物售价里已经包含了专利对价,所以你付钱买下的不只是实物,还有合法使用它的权利。需要分清的是:用尽的是这一件实物,不是这项专利。你买走一台具体的机器,没有买走这项技术,想自己再生产一批仍需许可。
专利权用尽能不能覆盖「制造」?我自己照着仿造一批算不算侵权?
不覆盖,仿造属于制造行为,会落入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豁免的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种行为,清单里没有制造,这是有意的留白——如果买一件正品就能合法地无限复制,专利制度就失去意义。判断的要点是看行为性质,不看有没有改动:把买来的部件按图纸自产、只换供应商,仍然是制造;把买来的部件不作改动地装进整机,属于使用。另有一处需要个案判断的边界是「修理」与「再造」:换一个同款正品件一般仍算修理,把耗材填装、把一次性部件复原成新品,可能被认定为再造。
采购的部件不侵权,是不是意味着我组装出来的整机也不侵权?
不一定,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专利保护的是一套技术方案而不是某一件商品,同一套方案既可以体现为一个部件,也可以体现为一台整机。你那台整机的专利状态,取决于「把它做出来」这个动作有没有落入别人的专利——而制造者是你。常见的情形是:整机落入了第三方的一项整机或组合专利,这时你买的每一个部件都是正品也没用,因为侵权指向的是组装行为本身。所以只查部件、不查整机,是采购环节最典型的一处盲区。
什么是专用件?为什么专用件可以随整机沿用尽,通用件不行?
专用件是指专门用于实施某件专利的部件、设备或材料,它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正当用途;通用件则相反,市场上谁都买、有大量非侵权用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 131 条第(三)项规定: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该专利的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者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背后的判据来自境外判例沿革——该部件要体现组合专利的实质技术特征,并且不具有任何非侵权用途。也就是说:一件东西能拿去做别的正当用途,法律就假定你没授权买家拿它去做那件专利;只有当它除了做那件专利之外毫无用处时,卖它才等同于授权。
用权利用尽抗辩和用合法来源抗辩,法律后果有什么不一样?
差一个量级。权利用尽写在《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落点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根本不构成侵权,对方无权要求你停止使用或销售。合法来源写在第七十七条,落点是「侵权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你仍然必须停止使用或销售,只是不用掏钱。落到实际后果上:收到主张之后要不要停用、已经装出去的产品要不要召回,第一张牌不用,第二张牌要。所以能证明源头正当的,优先打第一张。
供应商写一份「不侵权承诺书」,能不能免除我的侵权风险?
不能。承诺书是合同层面的兜底,不是专利法层面的抗辩。侵权主张是权利人对着你提出的,你能拿来对抗的只能是「我用它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而不是「供应商答应我他不侵权」——后者只能在事后让你据此向供应商追偿,且追偿能否实现要看对方的偿付能力与条款效力。真正在专利法层面起作用的做法是:确认供应商是不是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拿到许可文本或能接回权利人的来源证明。这也就是实务里「要许可证明比要不侵权承诺更有效」这句话的由来。两者要配合使用,但互相替代不了。
被诉侵权时,我需要拿出哪些材料来证明合法来源?
要形成三条能逐件对应的链:合同链(采购合同、订单、技术协议、送货单)、发票链(增值税发票或同等效力的凭证)、付款链(银行流水、付款回单)。三条链必须指向同一批货,数量、日期、品名要与实物对得上;对不上、日期穿帮、发票品名与实物不符,都会削弱证明力。要特别注意举证责任在被控侵权人身上,也就是在你这边,法院不会替你去查货源。所以关键外购件的这三份材料,应当做到随时能调出、且与物料清单一一对应。
技术秘密、软件许可、出口管制这些,为什么专利权用尽管不着?
因为《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说的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它是一条关于专利的规则,不是一条关于物品的规则。一件采购件上可能同时压着好几种权利,各自独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不公开的技术与经营信息,它从来没公开过,谈不上用尽——把买来的东西拆开研究在专利法上合法,但如果存在保密义务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软件与开源组件走著作权与许可合同,买了硬件不等于买了软件的完整授权;出口管制属于行政管制不是私权,采购合法不等于转卖、再出口合法;商标保护来源识别,另有自己的用尽规则。
采购合同里约定的售后使用范围限制,能不能排除专利权用尽?
在专利法层面通常不能。这一层属行业解读与境外判例沿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Lexmark 案(2017)中确立了「专利权人一旦售出即用尽,明示的合同限制不能排除权利用尽」。在中国法下,用尽同样是强制性的,因此售后限制条款一般不能拿来对抗权利用尽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限制条款没有意义——它在合同法上仍然可能构成违约。这里的关键区分是:专利法问的是「他能不能禁止你」,合同法问的是「你答应过他什么」。不能禁止不等于不用守约,这两条请求权路径彼此独立,必须分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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