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与无效
(32题)关于专利复审与无效的常见疑问,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专利申请,用于解决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创造(缺乏单一性)的问题。它有两点特殊性:一是可以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还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9 条第 1 款);二是内容不能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相同,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其中的部分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第 48 条、第 49 条。
分案申请什么时候可以提出?
递交时机按原申请所处阶段划分,有四段窗口:一是审查过程中、尚未收到驳回决定或授权通知书之前;二是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细则第 60 条第 1 款);三是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不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四是提出复审请求以后、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要注意授权后的窗口是 2 个月、驳回后是 3 个月,长度并不相同。
分案申请有哪些硬性限制?
三条:① 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不能分案成实用新型、反之亦然(细则第 48 条第 3 款);② 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细则第 49 条第 1 款);③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细则第 49 条第 3 款)。其中第二条不是形式缺陷——分案申请不符合细则第 49 条第 1 款的,属于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细则第 59 条第(三)项),不是补正能补救的。
分案申请能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吗?
可以。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还可以保留优先权日(细则第 49 条第 1 款)。这是分案最主要的制度价值——让原申请里未被单独保护的其他发明点,用同一个申请日获得保护。但要注意:保留申请日不等于保留审查进度,分案的审查流程仍要重新走一遍。
原申请已经撤回或被视为撤回,还能提分案吗?
分两种情况。原申请已经撤回的,可以在撤回声明生效(手续合格通知书发出)之前提出分案。原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恢复期限内可以提出,未恢复权利的不得提出。需要注意「被视为撤回」和「已撤回」是两种不同状态:前者权利处于待恢复状态,权利未恢复之前分案提不了。
分案申请对申请人和发明人有什么要求?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也就是说发明人「可以少、不能多、不能换」,不能引入原申请发明人名单之外的人。这需要在设计分案方案时就确定下来,提交时才发现对不上会比较被动。
已经分过案了,还可以再次分案吗?时间怎么算?
可以,但递交时间仍然根据原申请审核,不是按第一次分案申请的时间算。有一个例外:因分案申请本身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分案的,这种情况下递交时应当附上审查员指明该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复印件。
分案申请能走优先审查吗?
要分情形看。《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85 号,2026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原申请已经加速的,分案通常不能再占用加速名额。第八条是「一般不予」,是否构成例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为准。如果分案后进入复审程序并想对复审案件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专利被驳回后,多久内要提出复审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 41 条,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起算点都是「收到通知之日」,不是通知书发文日——期限倒排要按实际收到日算,并保留好签收记录。
错过复审请求期限还有补救吗?
有,但要按补救通道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这是补救措施而不是常规操作,需要说明理由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建议把「还能恢复」当作可以拖延的理由。
提出复审请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依细则第 65 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两种不符合规定的后果不同:不符合《专利法》第 18 条第 1 款或者第 41 条第 1 款的,不予受理;请求书格式不符合规定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未提出。「视为未提出」会消耗掉这个 3 个月窗口,务必在指定期限内办完。
复审阶段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吗?
可以,但范围受限。细则第 66 条规定,复审请求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也就是说不能借复审的机会把权利要求书整体重新布局,也不能补入原申请未记载的技术特征(还会触发超范围问题)。复审的正确做法是针对驳回理由精准修改。
2023 年修订后,复审的审理范围有什么变化?
最主要的变化是审理范围扩宽。细则第 67 条规定,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这意味着复审不只审「驳回理由对不对」,还会检查原申请有没有别的明显违规——原来没被发现的问题,可能在复审阶段浮出来。
复审的前置审查还是由原来的审查部门做吗?
不是了。2023 年修订删除了原细则第 62 条(前置审查条款),但前置审查制度仍在运行,规定移到了《专利审查指南》。同时指南把「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调整为「专利审查部门审查」——不再由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审查,改由另外的审查员负责。这一调整的指向,是提高该环节的独立性。
复审请求可以撤回吗?
可以。细则第 68 条规定,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程序终止。适用于比如双方在程序外达成和解、或者企业决定另行申请新案等情形。
复审一般要多久?「3.5 个月」该怎么理解?
要区分口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公开的「复审平均合议审查周期 3.5 个月」,统计的是合议审查这一个阶段的平均耗时,不含此前的形式审查、前置审查等环节;该数值较 2024 年下降 0.9 个月。它是对全部复审案件平均水平的统计,不等同于对某一件案件的时长承诺,做时间规划时要留余量,不能按 3.5 个月倒排。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2025 年 1—11 月复审立案 10.13 万件,同比增长 12.4%。
谁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 45 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注意两点:一是时点必须在授权公告之后;二是请求人不限于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
无效宣告请求书有什么要求?
依细则第 69 条,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应当结合所有证据具体说明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第 2 款穷尽列举了可以援引的理由依据:专利法第 2 条、第 19 条第 1 款、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6 条第 3 款、第 26 条第 4 款、第 27 条第 2 款、第 33 条;或细则第 11 条、第 23 条第 2 款、第 49 条第 1 款;或属于专利法第 5 条、第 25 条规定的情形;或依专利法第 9 条不能取得专利权。「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是硬要求,理由和证据必须一一对应。
哪些情形下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细则第 70 条规定三种:① 不符合《专利法》第 18 条第 1 款或者本细则第 69 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或请求书内容不合格);② 已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无效(即「一事不再理」);③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3 款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另外,请求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还能补充证据吗?
可以,但时间很短。细则第 71 条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可以不予考虑。所以第一次提出请求时证据组合的完整性很关键。如果同时走了优先审查,补充证据和理由还会触发优先审查终止(85 号令第十八条)。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吗?
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限制很严。细则第 73 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保护范围;说明书和附图不得修改;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实务中专利权人最常见的做法是删除被攻击的权利要求。
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不参加口头审理分别有什么后果?
后果不一样。依细则第 74 条,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另外细则第 72 条规定,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审理。两条合起来看:专利权人不回应,程序照常走;请求人不出席,请求就没了。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指定期限可以延长吗?
不可以。细则第 75 条明确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这是这个程序里比较硬的一条——收到通知书后要立刻按指定期限安排,不能指望申请延期。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是什么后果?
《专利法》第 47 条包含两层。第一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二层:对下列三种已经发生的状态不具有追溯力——① 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②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③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两个例外: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吗?
可以。85 号令第四条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都列入了适用优先审查的范围。但请求书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第十一条第 2 款)。另一种情形是: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说明理由,无需省级推荐。
复审和无效宣告走优先审查,结案时限分别是多久?
依 85 号令第十五条,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复审案件 7 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案件 5 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案件 4 个月内结案。属于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形的除外。这些是制度规定的结案时限,与「复审平均合议审查周期 3.5 个月」「无效平均立结周期 5 个月」这类统计平均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口径,不要混用。
哪些情形下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85 号令第六条规定四种情形:① 涉及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已向人民法院起诉;② 涉及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③ 涉及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④ 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优先审查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
分两类。85 号令第十七条针对专利申请:依细则第 57 条第 1、2 款修改申请文件、超出期限答复或者请求延长期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第十八条针对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共五种:① 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② 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③ 程序被中止;④ 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⑤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诚信原则。
走优先审查后再补充证据,会有什么影响?
会终止优先审查。85 号令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会终止优先审查。这里存在一对矛盾:细则第 71 条允许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补充证据和理由,但 85 号令又规定补证会终止优先审查。要走加速,就要在提出请求时把证据和理由一次性做扎实。对专利权人而言,这条也划了界线——删除权利要求不会终止优先审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则会。
分案申请和「一案两请」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但都会影响加速通道。「一案两请」指同日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中分出的独立申请。在优先审查方面:85 号令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同日又申请实用新型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第(一)项规定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两条都指向同一个逻辑——加速名额有限,同一份原始申请不应占用多个名额。
专利处于复审或无效程序中,还能用于资质申报吗?
应以谨慎口径处理。高企认定、专精特新等申报看的是「已授权且有效」的专利,处于复审程序中的申请尚未获得授权,不能计入知识产权件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虽然仍是有效专利,但存在不确定性,规划时宜作保守处理。如果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需要重新核对指标是否仍然满足要求。
收到驳回决定后,复审和分案应该怎么选?
两者解决不同问题。分案针对的是「原申请里还有未被单独覆盖的发明点」,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先进复审、在收到复审决定起 3 个月内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复审针对的是「驳回决定本身有争议」,路径是修改消除缺陷或者陈述理由。如果原申请存在单一性问题,分案是更根本的解决方式;如果只是创造性论证有分歧,复审更对口。两者并不互斥,可以同时考虑,但都要注意各自的期限和修改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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