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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与角色

(20题)

关于专利权属与角色的常见疑问,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全部 高企认定领军人才专精特新工信项目研发·知产项目申报通用关于新每创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重点"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苗圃东吴科技领军人才园区领军成长奖励领军人才中期检查小巨人认定与复核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苏州揭榜挂帅科技攻关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培育江苏人工智能终端产业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认定江苏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州制造业有效投入政策江苏制造业AI实施指南苏州AI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场景苏州数字化转型试点验收制造业扩大有效投入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总部经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知识产权工信通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瞪羚企业孵化器电商研发人才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苏州市3A级绿色工厂汽车后市场消费苏州市软件产业行动计划专精专利年费与维护专利著录变更专利程序与查询资质维护资质证书与证照税收优惠落地奖补资金兑现公示与名单软件著作权专利布局与申请海外布局与涉外申请高企财务与审计体系认证标准与标准化检测与检验查新与检索报告产学研合作专利官费与缴费外观设计申请双软评估商务扶持技改扶持进口设备与引进技术文体旅扶持高成长企业实用新型与专利通道发明专利审查与通道专利复审与无效专利维权与保护贷款贴息统计数据人才安居专利权属与角色专利三性与授权条件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有什么区别?
三个概念回答三个不同的问题:发明人是“谁真正对技术方案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且只能是自然人;申请人是“谁有权把这件事拿去申请专利”,按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确定,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专利权人是“授权之后权利归谁”,职务发明下即该单位(第六条)。三者可以完全重叠(个人自主研发、自己申请、自己持有),也可以完全分开(员工创造、公司申请、公司持有)。
一件专利上可能同时出现哪些角色?
按出现的时间顺序,主要有九类:发明人(设计人)——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请的主体;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受委托办理手续的人;专利权人——权利归属主体;共有人——两个以上主体共有时的各方;受让人——受让取得权利的人;被许可人——被允许实施的人;质权人——对专利权持有担保利益的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出面主张的主体。要分清的其实不是“名分”,而是手里那份权利属于处分权、署名权、请求权、程序资格这四类中的哪一类。
名字写在专利证书上,就等于能把它卖掉吗?
不等于,要分清四类权利。处分权(转让、许可、质押、放弃)属于专利权人,共有情形下还受专利法第十四条约束;署名权属于发明人(第十六条),它不能像专利权那样被许可、质押或作价出资;请求权是向特定对象要钱的资格(第十五条奖酬、第十三条发明申请公布后的适当费用);程序资格是能不能以自己名义出面办手续或主张权利。有处分权不等于有署名权,有请求权不等于有程序资格——多数“谁有权”的争议,都是把其中两类当成了一类。
判断一件事谁有权做,应该先问哪几个问题?
建议按顺序问三句:①它属于哪一类权利——处分权、署名权、请求权还是程序资格;②没有约定时法律默认怎么处理——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都是“约定优先、无约定才按法定”,先知道默认值才知道约定要改什么;③当事人有没有另行约定,以及约定是否写成了书面。涉及权利变动的再加问一句:这件事法定要不要办理登记或备案——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可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备案、出质须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办理出质登记。
共有专利,没有约定时谁可以单独实施?
专利法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份额或限制条款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共有人都可以自己实施,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也不需要就自己实施所获收益向其他人分配——条文只对“许可他人实施收取的使用费”规定了分配义务。
共有人可以自己把专利许可给别人吗?
可以,但只限于“普通许可”。专利法第十四条: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果发的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就落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能单方发普通许可、收的钱要分”才是这一条的准确读法。
共有人想转让或质押专利,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吗?
需要。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单独实施”和“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两种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转让、质押、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放弃权利等都在“其余情形”里。另外,转让本身还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两步缺一步,权利都没动。
高企申报时,共有知识产权由谁使用?
认定口径要求:用于评价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其他权属人须出具不使用承诺书(国科发火〔2016〕195 号)。所以共用一件知识产权的两家企业同时申报,实际处理方式是“一家用它、另一家出具不使用承诺书放弃本次使用”,而不是一人分一半;这件知识产权在两家的材料里只能算一次。
谁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
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同条反面点名了三类人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与他的领导职务、出资情况、在职年限都无关。
项目负责人能不能列为发明人?
不能一概而论。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如果项目负责人的作用只是排期、协调、汇总,就不应列为发明人;但如果他本人提出了被写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就是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可以列为发明人。判的是贡献,不是职务——岗位名称和立项文件里的负责人栏是证据,不是结论。另外,专利文件中的发明人一栏填写的是自然人,不能填公司或部门名称。
发明人不是专利权人,还享有哪些权利?
主要剩两样:署名权——专利法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酬请求权——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合理的报酬。注意第十六条第二句“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不是发明人的权利。
离职后作出的发明,还算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吗?
可能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把职务发明创造列为三种情形,第三项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判断要点是两把尺子同时成立——时间在 1 年内,且与原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同条还明确: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什么情况下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按专利法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可以委托,也就是说也可以自行办理。“必须委托”只针对前者,后者是自愿选择。
专利代理机构对申请内容有保密义务吗?
有。专利法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这个“除外”很关键:申请一旦公布或公告,这部分内容就不再是保密对象——这是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必然结果。反过来说,在申请公布之前,向代理机构主张保密要求有明确的法条支撑。
委托书里为什么必须写明委托权限?
两点:一是专利法第十八条要求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委托到什么程度”必须有据可依;二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实务上,权限通常按“只递交事务 / 含答复审查意见并修改申请文件 / 含撤回、放弃、变更权利人、办理转让与出质等处分性行为”三个层次把握——这个分层是实务归纳,不是条文原文,法条本身只要求“写明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有什么区别?
专利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可以承接专利事务的机构,委托关系建立在企业与该机构之间,专利法第十八条用的就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是在机构中执业的个人,是具体承办案件的人。日常对接的是代理师,但对外的委托关系一方仍是机构。另外,“专利代理人”是旧称谓,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使用的是“专利代理师”。
专利转让什么时候生效?
按专利法第十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签了合同”和“权利到手”之间隔着一道登记——合同生效解决的是“双方之间有没有义务”,登记解决的是“权利有没有换主人”。在登记完成之前,对外能主张权利的人仍然是被转让方。
被许可人可以把专利再许可给别人吗?
通常不能。专利法第十二条最后一句是硬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也就是说,被许可人拿到的是“在约定范围内实施”的资格,不是再一次分发这份资格的权力;要让子公司、代工厂或合作方也来实施,必须在许可合同里明确写入可再许可,并保证这条授权链能追溯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注意区分“再许可”和“委托加工”:后者是被许可人自己实施、只是把生产环节委托他人完成,属于实施方式安排,两者在合同里的写法不同。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在起诉资格上有什么区别?
最清晰的一处成文表述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 号)第二条: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需要说明:这一条规范的是“申请行为保全”的资格;实务中被许可人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通常按同一梯度把握,但属实务口径,条文本身只写了行为保全这一层。
专利权出质必须怎么办理登记?
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共同”是条文原话,单方办理办不成。结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登记没办成不是“手续不全”,而是担保根本没有设立。同条细则还规定: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这与专利法第十条的“转让合同 + 登记”是两条并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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