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审查与通道
(32题)关于发明专利审查与通道的常见疑问,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平均要多久?官方口径是多少?
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的官方口径是: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已从「十三五」末的约 20 个月压减至约 15 个月(2026 年 1 月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需要注意,这是对全社会发明专利申请平均水平的统计,不等于对某一件申请的时间承诺;个案会因技术领域、申请量、撰写质量和答复情况而显著不同。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必须在什么时候提出?逾期会怎样?
自申请日起 3 年内必须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审费。逾期未提出的,该申请视为撤回。这一条是与审查快慢无关的法定时限,很多企业因为把它当成「等通知再办」而白白丢掉了申请——务必在申请阶段就把提实审的时点写进期限台账。
为什么有的发明专利拖了三四年还没授权?
常见原因有五类:①技术领域拥挤,同类申请量大、审查排队时间长;②审查意见轮次多,创造性问题往往需要多轮往来;③答复质量不到位,每一轮都要重新来回;④申请人自己拖,普通程序的答复期限较长且可请求延长,次次卡最后一天;⑤申请文件撰写质量不高,权利要求布局不合理引出更多审查意见。
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这几年缩短了吗?
缩短了。官方口径是: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已从「十三五」末的约 20 个月压减至约 15 个月。同期披露的背景数据还有——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超过 500 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 16 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已达 129 家。
申请公布是什么意思?可以申请提前公布吗?
申请公布是把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向社会公开,法定时点是自申请日起 18 个月。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好处是更早获得临时保护、更早让技术进入公众视野;代价是技术方案提前公开给竞争对手。是否提前公布,要结合产品的上市节奏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发明专利的审查意见一般会有几轮?答复期限是多久?
轮次因案而异,常见是一到三轮,创造性问题突出的可能更多。答复期限方面:普通程序的答复期限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通常为数个月),必要时可以请求延长;如果该案已被同意优先审查,答复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 1 个月,且请求延长答复期限会导致优先审查程序终止。
什么是分案申请?分案申请还能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吗?
分案申请是把一件专利申请中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部分拆出来单独申请。优先权方面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未在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声明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也就是说,分案时若想让优先权继续有效,必须在请求书中明确声明。
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发明,说明书要写到什么程度?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对这类申请的说明书公开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涉及人工智能模型构建或训练的,应当记载必要的模块、层级、连接关系以及训练步骤和参数;涉及具体应用的,还应当记载如何与具体领域场景结合、输入输出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写得太笼统,容易因公开不充分出问题。
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发明专利什么时候能提?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四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官方对「首次处理」的定义是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也就是说,一旦审查员已经发出过通知书,这件发明就不能再请求优先审查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也各有适用范围。
优先审查能快多久?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十五条规定: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 45 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个月内结案;复审案件 7 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件 5 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件 4 个月内结案(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注意 45 日指「首次处理」,即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不是授权。
优先审查的答复期限是多久?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十六条规定: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 1 个月(旧版为 2 个月,新版缩短);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 15 日。这个期限非常紧,企业内部的「研发确认—代理改稿—盖章」流程必须提前压到 1 个月以内。
哪些情况会导致优先审查程序被终止?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十七条规定了三类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①收到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申请人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②答复期限超过第十六条规定,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注意「请求延长答复期限」本身就会导致程序终止——没有「延期但保留加速资格」这个选项。
什么情况下「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八条列了四种情形:①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②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即同日双申);③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④依据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措辞是「一般不予」,留了例外空间,但实务上落进这四种就不要指望了。
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的发明,还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吗?
不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预审通道与优先审查通道是两套并行的制度,适用条件、推荐主体和时限各不相同。
优先审查请求书需要谁签署推荐意见?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除第五条第(四)项(涉外同族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另外,第九条要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须经全体同意,第十条要求必须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优先审查要额外收费吗?有名额限制吗?
不额外收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十二条明确: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名额方面,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根据各地工作管理情况分配并调整各地方的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优先审查总量;第二十条要求省级知识产权局制定推荐工作规则。所以推荐不是填了表就给。
1 件发明专利,在四条业务线里各值多少?
高企认定:发明专利属 Ⅰ 类知识产权,数量子项 ≥1 项即 7-8 分(Ⅱ 类要 ≥5 项才 5-6 分),且 Ⅰ 类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创新型中小企业:Ⅰ 类 ≥1 项 10 分、自主研发的 Ⅰ 类 ≥1 项 15 分、Ⅰ 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 20 分。科技型中小企业:1 项及以上 Ⅰ 类直接拿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30 分(Ⅱ 类 ≥4 项才 24 分)。省级专精特新:不是加分而是门槛,须 Ⅰ 类知识产权 ≥1 项。
为什么说「1 件发明抵 5 件实用新型」?
因为在高企认定的知识产权数量子项里,1 件 Ⅰ 类(发明专利等)对应 7-8 分,而 5 件 Ⅱ 类(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只对应 5-6 分——1 件发明不仅抵得上 5 件实用新型,还比它高。更关键的是:高企认定中 Ⅱ 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而 Ⅰ 类在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所以发明专利的角色是「可持续使用的资产」,不是「一次性的数量」。
什么样的发明专利才算「高价值知识产权」?
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附件 1 的定义,「Ⅰ 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 Ⅰ 类知识产权(专利限 G20 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②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 Ⅰ 类知识产权;③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 Ⅰ 类知识产权;④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 Ⅰ 类知识产权。
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在申报里能用吗?
分业务线看。高企认定: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可以使用,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一个独立的评分子项(满分 6 分),有自主研发的得分更高,仅有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的得分较低。创新型中小企业:官方定义明确 Ⅰ 类、Ⅱ 类知识产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刚受让过来的当年用不上;受让的 Ⅰ 类也落不进「自主研发」那一档。省级专精特新与「小巨人」:要求企业自主申请、权利人排名前三,转入(受让取得)的 Ⅰ 类知识产权不计入门槛。所以「买专利凑数」这条路,越往上走越走不通。
职务发明的奖金标准是多少?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第九十三条,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3 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 4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 1500 元。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建议被采纳而完成的,从优发给奖金。这是「未约定未规定」时的兜底标准。
职务发明的报酬怎么算?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九十四条,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当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报酬:①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0% 作为报酬;②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③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 作为报酬,年限为投产后连续 3-5 年。
职务发明的奖酬可以约定或写进规章制度吗?
可以,而且优先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规定,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只有在未约定、也未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第九十三条的法定兜底标准(发明不少于 4000 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少于 1500 元)和第九十四条的报酬规则。所以规范的奖酬制度,是以本单位约定为准的。
单位没约定也没规定时,职务发明奖金什么时候发?
应在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3 个月内发给。《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九十三条明确了这个时限,法定标准为一项发明专利不少于 4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 1500 元。如果单位已经通过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了奖酬,则按单位的规定执行。
同日双申(一案双申)2026 年起还能两头都保吗?
不能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专利审查指南》经第 84 号局令修改后施行),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须在申请时分别说明;未作说明的,发明依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直接驳回;已作说明的,发明经审查无驳回理由时应通知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放弃才能拿到发明权,不同意放弃的驳回发明、期满未答复视为撤回。旧规则里「修改发明权利要求使保护范围不同从而双授权」这条路已被删除。
同日申请时没勾选「同日申请」,还能补救吗?
不能补救。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同日双申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事后不能补充说明。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发明专利将被直接驳回,且无法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或修改发明保护范围的方式获得授权。
同日双申的发明授权前,必须做什么才能拿到证书?
必须主动声明放弃实用新型。程序是:发明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放弃声明;不同意放弃的驳回发明,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放弃声明应当在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注意不是「自动放弃」。
「核心发明 + 外围实用新型」和「一案双申」有什么区别?
两者保护的对象不同。「一案双申」是同一技术方案同一天同时报发明和实用新型,两者保护范围相同,因此只能保一个,2026 年起必须选边。「核心发明 + 外围实用新型」则是核心方案申请发明,围绕它的工艺、工装、配套结构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各件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互不冲突,可以同时持有,也能各自走加速通道。做专利布局时把这两件事区分开,是基本功。
什么是非正常申请?被认定会怎样?
非正常申请是指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而单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创新业绩提出的专利申请,认定依据是《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 号)。被初步认定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后仍被认定属于非正常申请的,依法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后续处理措施依 77 号令第九条执行: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五年内多次实施等情节严重的,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减相关数量;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代理机构另依《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承担相应责任。
非正常申请有哪些认定情形?
依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7 号令)第三条,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情形包括:①多件专利申请内容明显相同或简单组合;②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或数据,或者抄袭现有技术简单替换拼凑;③申请内容主要为计算机程序随机生成;④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⑤无实际研发活动却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合理解释;⑥恶意分散、先后或异地提出专利申请;⑦以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后,还能申诉吗?
可以。被初步认定后一般有两条路可选: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撤回该专利申请,或者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陈述意见需要围绕「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来举证,例如研发立项文件、研发记录、实验数据、产品与专利的对应关系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后仍被认定属于非正常申请的,依法驳回。后续处理措施依《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九条执行,包括: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五年内多次实施等情节严重的,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予以公告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减;不予资助或者奖励等。
非正常申请会影响预审或优先审查的资格吗?
会。非正常申请的整治范围已从实用新型扩展到发明专利,并与保护中心的预审资格、优先审查资格直接挂钩:被列入非正常申请名单的,可能被暂停预审服务、列入黑名单。此外,《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 85 号)第十三条规定,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省级知识产权局不予推荐;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请求人或代理机构,自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
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直接咨询